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5:28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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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杨亚新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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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保证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顺序进行,并保护公民合法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私有房屋)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事宜,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费,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评定。
第三条 补偿费标准,根据产权契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种类和等级,按照《各类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评定。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补偿的不再追补追退;未补偿的,按本办法补偿。
第四条 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所有的,除发给房屋补偿费外,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没有收益的空地,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经拆除补偿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契证收回注销;连同的房基地产权契证(包括分属两人所有的),也一并收回注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0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私房补偿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楼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
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
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砖墙
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
每平方米110.27元。
三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青砖或硫缸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泥
地面,设备齐全,装修整齐。补偿价格,每平方米78.04元。
四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或瓦垅铁顶,草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
泥地面,普通设备和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61.07元。
五等:房屋构造,木结构,草砖墙身,灰顶,糙木地板,砖地或水泥地面
,设备不全,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50.90元。

平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
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
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缸砖
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
,每平方米106.03元。
三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青砖或硫缸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或水泥
地面,设备齐全,装修整齐。补偿价格,每平方米73.80元。
四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或瓦垅铁顶,草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或水
泥地面,普通设备,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56.83元。
五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草砖墙身,水泥或砖砌地,设备不全,
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6.65元。
六等:房屋构造,木结构,草砖墙身,灰顶,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39.20元。
七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砖土坯合墙,灰顶,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18.66元。
八等:房屋构造,土顶,土坯墙,草把墙,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
1.88元。

附件二: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

新旧程度标准
十成新 新建房屋
八成新 房顶渗漏须铲抹,墙身有碱蚀现象。
六成新 房顶破漏须揭挖;墙身部分碱蚀,或稍有闪裂现象须部分修理;
楼板失油,地面失修,楼梯、门窗、护墙板失油并稍现残破;粉饰脱落须重刷。
四成新 房顶破漏凸凹不平,须部分或全部翻修;墙身局部碱蚀、闪裂须
拆修;楼板、门窗、楼梯残破须修理;灰皮脱落离股须修补。
二成新 房顶严重破漏下沉,须整个翻修;墙身部分或大部分都有倒塌危
险须拆砌;楼板腐朽、垅骨下沉、地面大部残破,各种装修大部朽损,均须大
加修理;灰皮全部残破须铲抹。
新旧程度介于十、八、六、四、二各成之间者,即定为七、五、三各成数。



1981年6月30日

关于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资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资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好核实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资金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报告的紧急通知》(国发〔1996〕45号)的精神,中国证监
会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资金进行核实时,该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二、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帐户资金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三、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帐户资金,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和照相。调查人员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四、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前往金融机构核实帐户资金时,必须向金融机构出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实公函和调查人员工作证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 ·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 ·协助核实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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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 · · (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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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协核〔 〕号 · 证协核〔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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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银行____________ 证 _____银行_____: 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由:因____________ 〔 兹因__________, 〔 你会____号核实通知书收悉。现将
________________ 需向你行核实________的 __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__________ 〕 银行存款,特派我会____同志 〕 银行存款及有关情况提供如下:
核 实____________ 号 前往你处,请予协助核实为盼。 号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
核实人:____________ ·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 · 存款当事人名称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 · 帐号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_____________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____银行____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19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