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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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中新增设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及基金等科目,各行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汇拨的代理基金后,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使用有关科目。凡使用有关科目应在当月报表中反映。
二、使用新科目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含5月16日以后的贷款)和相应基金的帐务调整以及有关资金、利息的清算,总行另行规定。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建设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储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转入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帐户核算。上项帐户款项到达后,建设银行总行按常规手续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各该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应首先设立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委托贷款基金由开发银行按常规手续,从“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转入。建设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以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调整
为适应代理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要求,建设银行增设、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增设、调整科目如下:
(一)增设科目
1.“566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建设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本科目下设“开发银行存款户”和“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存入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四页第27行,归属资产负债表“同业存放款项”项目。
2.“48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拨存建设银行总行或按规定转入的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基金。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基金户,拨入时记贷方,下拨或退回时记借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基金”项目。
3.“4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1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4.“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2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5.“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以注册资本金和定额注入的财政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软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29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6.“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3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7.“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技改贷款等应收未收的利息。按贷款种类和欠息单位设户,转入时记收入,转出时记付出。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六页表外科目“036待收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息”表外科目之后。
(二)有关科目的调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精神,开发银行资金来源中涉及到的有关“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科目的调整等事宜,总行再另行规定,在未正式通知调整前各行均不得自行调整。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业务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不得滞留,立即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至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常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总行来帐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开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记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4.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同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经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后,将还款同额的基金退回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退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单位还款”字样,办妥汇款后回单联送业务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5.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清交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单位存款户或贷款户扣收。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单位还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借款单位存款户、贷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037待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划交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会计报表
代理开发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报表暂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科目情况表”由总行汇总试算平衡表后按要求派生报开发银行。
2.会计项目电月、旬报作如下调整:
(1)将现行项目电报中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其他部门”的代号“35”改为“23”。
(2)在会计电月报中增设代理开发银行有关贷款项目及代号:
项目代号“25”,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6”,反映“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7”,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8”,反映“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9”,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0”,反映“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1”,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2”,反映“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余额。
(3)会计电旬报报送上述增设的“29”——“32”项目,即报送有关贷款余额。
上述会计电月(旬)报代号及项目的调整,一律从六月上旬旬报起执行(如某项目未发生数字,空过不报),编报要求不变。总行汇总后分别产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电月(旬)报报开发银行。
(二)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
为核算和反映代理开发银行的业务,在建设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内设置的上述有关会计科目及其相应的报表项目,各行于收到本通知后应即调整会计核算软件有关会计科目和通信参数,以备使用。各行计算机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有关准备工作。
(三)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建设银行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给予建设银行网点补助费,统一拨交建设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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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最近,发现有少数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了发展业务、扩大市场规模,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国内其他单位成立新的中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授权新的合资公司经营其电信业务。为了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合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持证单位成立的合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电信业务时,应单独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时,合资公司应由持证单位将合资公司的有关情况报发证部门(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业务种类、服务城市范围等均应与持证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原则上持证单位在一个地区同一项电信业务不应设多个合资公司。
三、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下时,持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电信业务经营权授于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应作为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合资公司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按《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持证单位间接投资成立的合资公司(如以合资公司名义再成立新的合资公司),该间接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需按上款的规定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现有持证单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上合资子公司的,应尽快将所有合资子公司的名单及地址、合资各方及公司基本概况等上报发证单位;现有持证单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下合资公司未办理经营许可证而在经营电信业务的,要求合资公司尽快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持证单位尤其是其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监管。拒不执行本文规定的,将按照《电信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序 号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实行排污收费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1〕148号省政府

  2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1〕277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 行条例》的通知 吉政发〔1981〕311号省政府

  4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政发〔1983〕113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5〕31号省政府

  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5〕95号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0号省政府

  8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6〕76号省政府

  9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 企业升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1986〕95号省政府

  10 关于发布《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通 知 吉政发〔1986〕98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优质产品评审奖励办法吉政发〔1986〕114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150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规 定 吉政发〔1987〕77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7〕84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 法》、《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 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7〕114号省政府

  17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146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153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联合经营合同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46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吉政发〔1988〕71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15号令省政府

  22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1989年第20号令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28号令省政府

  24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第31号令省政府

附件二: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38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2〕106号省政府

  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4〕114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小水电价格的通知吉政发〔1984〕140号省政府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下放排污费使用管 理权限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5〕10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 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20号省政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吉政发〔1986〕167号省政府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补充通知吉政发〔1987〕94号省政府

  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散装水泥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61号省政府

  9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发〔1989〕29号省政府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外汇偿还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9〕65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0〕18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集资办电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吉政发〔1990〕16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15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 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22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扩大粮食经营 体制改革试点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25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在集体企业中试行股 份合作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31号省政府

  17 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明电〔1992〕29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 前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8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 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13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3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 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7号省政府

  22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29号省政府

  2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 吉政发〔1995〕40号省政府

  2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1995〕18号省政府

  2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选择一批国有企业进 行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29号省政府

  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冬季 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5〕59号省政府

  2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5〕42号省政府

  28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年森林防火命令省政府

  29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吉政办发〔1981〕57号省政府办公厅

  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补充规定吉政办发〔1984〕59号省政府办公厅

  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吉林省科研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75号省政府办公厅

  3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对 宗教团体房产收入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91号省政府办公厅

  3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5〕8号省政府办公厅

  34 关于印发《吉林省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86〕18号省政府办公厅

  3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新办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实行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2〕19号省政府办公厅

  3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 程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5〕23号省政府办公厅

  3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补充 通知 吉政办发〔1996〕27号省政府办公厅

  3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水许可制度工 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1997〕1号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三: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改联发〔1993〕1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税务局、国资 局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行的若 干意见”及“四个工作原则”的通知 吉改发〔1993〕41号省体改委

  3 关于抓好乡镇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通知吉改发〔1993〕53号省体改委

  4 关于规范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改发〔1994〕12号省体改委

  5 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土地的意见吉改联发〔1995〕1号省体改委、省土地 局

  6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 通知 吉改联发〔1995〕2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劳动厅、卫生 厅、社会保险公司

  7 关于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改联发〔1995〕11号省体改委、省工商 局

  8 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通知吉改发〔1995〕17号省体改委

  9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基字〔1986〕第615号省林业厅

  10 关于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用地专项述评的通 知 吉土字〔1991〕29号省土地局

  11 关于调整《吉林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产值标准》 的通知 吉土建字〔1994〕6号省土地局

  12 关于加强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吉土字〔1995〕2号省土地局

  13 关于民航机票代售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函字〔1994〕第51 号 省物价局

  14 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止经营蔬菜牟取 暴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9号省物价局

  15 关于印发《服装及皮鞋类商品违反价格欺诈和牟 取暴利行为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27 号 省物价局

  16 关于对《长春市豆制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网 点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5〕45 号 省物价局

  17 关于微机磁卡检索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5〕25 号 省物价局

  18 关于微机检索查询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1号省物价局

  19 关于清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3号省物价局

  20 关于制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检验 服务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房涉字〔1996〕49 号 省物价局

  21 关于贷款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房涉字〔1996〕46 号 省物价局

  22 关于收取熟肉制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7〕30 号 省物价局

  23 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吉省价生活字〔1997〕33 号 省物价局

  24 吉林省农副业船、渡口及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61)交运字第103号省交通厅

  25 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工作的指示(65)交河王字第16号省交通厅

  26 关于颁发《市区(含建制镇)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 砂、土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运字〔84〕第78号省交通厅

  27 关于改革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函吉交函字〔1984〕123号省交通厅

  28 关于实行《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制度的通知 吉交企字〔1987〕80号省交通厅

  29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 室关于交通稽查征费部门配置小汽车的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339号省交通厅

  30关于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凭证和收据发放范围及 使用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461号省交通厅

  31 关于按施工单位等级承担工程项目的通知吉交企字〔1988〕107号省交通厅

  32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路检路查工作的通知吉交稽征字〔1988〕253号省交通厅

  33 关于公布试行《吉林省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吉交运〔1980〕1号省交通厅

  34 关于城市出租小型(旅游)客车持路单进入公路营 运的联合通知 吉交运联字〔1989〕225号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35 关于颁发《吉林省公路客运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吉交运字〔1980〕50号省交通厅

  36 关于开展公路运输行业机务管理的意见吉交运字〔1988〕202号省交通厅

  37 关于颁发“吉林省内河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吉交运字〔82〕第173号省交通厅

  38 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行车路单的通知吉交运字〔83〕第312号省交通厅

  39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运字〔1987〕4号省交通厅

  40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补 充规定的通知 吉交运字〔83〕272号省交通厅

  41 关于一万二千千瓦以上小水电站管理业务由水利 部门负责的通知 (84)吉水电字第53号 (84)吉农电字116号 省水利厅

  42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工程设施及设备评定 等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水电字〔82〕365号省水利厅

  43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运行及检修人员技术 考核实行标准》及《证书》的通知 吉水电字(83)330号省水利厅

  44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吉林省水利建筑企业施 工许可证》及公布各市、州、县(市)水利施工企业 内部资质等级的通知 吉水基〔1998〕211号省水利厅

  45 吉林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调整的通 知 吉经贸改联字〔1998〕 307号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46 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设计安装单位收取监测 费的复函 吉财综联函字〔1995〕第22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47 关于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1994〕185号省财政厅

  48 关于颁发《吉林省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融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2〕421号省财政厅

  49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5〕161号省财政厅

  50 关于省直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字〔1994〕第156号省财政厅

  51 关于下发《国有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财商〔1986〕213号省财政厅

  52 吉林省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吉统固字〔1997〕12号省统计局

  53 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吉计财金联字〔1996〕 522号 省计委 省人民银行

  54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吉计重字〔1996〕509号省计委

  55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 吉地矿管字〔1988〕6号省地矿厅

  56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吉地矿管字〔1991〕7号省地矿厅

  57 关于军矿管理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吉地矿管字〔1991〕5号省地矿厅

  58 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证程序 吉地矿管字〔1991〕35号省地矿厅

  59 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处理意见吉地矿管字〔1993〕15号省地矿厅

  60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1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 法 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2 集体、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采矿许 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 吉地矿管字〔1993〕24号省地矿厅

  63 关于下发《吉林省计量定级评审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89〕120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4 关于印发《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及 《吉林省二、三级计量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90〕94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5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评估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技监工量字〔1993〕17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6 关于办矿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煤企字〔1995〕第17号省煤炭局

  67 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吉审(工)〔1986〕111号省审计厅

  68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实施细则吉测字〔1991〕92号省测绘局

  69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吉测字〔1991〕111号省测绘局

  70 关于印发《吉林省内部报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新出刊字〔1995〕第 292号 省新闻出版局

  71 吉林省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细则吉无发〔1986〕033号省无委会

  72 关于无线电管理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吉无发〔1986〕046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3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无字〔1990〕11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4 吉林省科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关于试行《吉林 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5〕第14号省科委、税务局、 工商局

  75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乡镇企业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 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7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乡镇企业局、 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吉林省分行

  76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实行技术 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8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77 吉林省科委、省教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科 研生产联合体的管理办法》 吉科政字〔1986〕第15号省科委、教委、计 经委、财政厅、税 务局、工商局、人 民银行

  78 吉林省科委、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 厅、省工商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税务局、 省科干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颁发《关 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7〕第33号省科委、省委组织 部、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工商局、 建设厅、税务局、 科干局、人民银行

  79 吉林省科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8〕第2号省科委、体改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80 吉林省科学技术研究单位档案管理定(升)级暂行 办法 吉科档字〔1989〕7号省科委、档案局

  81 吉林省科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下达《吉林省星 火计划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吉科星字〔1991〕第102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

  82 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吉司发基字〔1990〕60号省司法厅、财政 厅、物价局

  83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问 题的通知 吉司发律字〔1995〕68号省司法厅

  84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吉府法字〔1988〕11号省政府法制局、省 公安厅

  85 转发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宗教团体和个人接受国 外信徒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宗发〔1982〕11号省宗教处

  86 关于今后各宗教院校招生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吉宗发〔1987〕第4号省宗教局

  87 关于新建或恢复佛道教寺观问题的几点意见吉宗发〔1992〕19号省宗教局

  88 关于伊斯兰教聘请阿訇、学员挂幛子有关注意事 项的通知 吉宗函字〔1995〕11号省宗教局

  89 关于解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吉民发〔1982〕105号省民政厅、公安 厅、劳动厅

  90 关于统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83〕119号省民政厅、物价局

  91 关于省直机关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问 题的通知 吉安发〔1985〕4号省编委、安置办

  92 吉林省民政厅、税务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 税管理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1989〕48号省民政厅、税务局

  93 吉林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 全省基金会限期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 吉民发(1994)77号省民政厅、人民银 行

  94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发〔1995〕57号

  省民政厅

  95 关于设置各类广电台、站、卫星地面收转站及有线 电视的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广术〔1989〕44号省广电厅

  96 关于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 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0〕3号省广电厅

  97 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及其他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广厅〔1990〕10号省广电厅、建设 厅、工商局

  98 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文艺录像 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1〕1号省广电厅

  99 关于无线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吉广无〔1992〕47号省广电厅

  100 关于下发《吉林省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厅〔1995〕10号省广电厅

  101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广播、电视台(站)技术年检 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吉广厅〔1996〕46号省广电厅

  102 转发国家档案局《企业科技档案工作整顿验收要 求》的通知 吉档发(1983)8号省档案局

  103 关于在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整顿中要注意同时整顿 验收科技档案的通知 吉档发(1983〕)26号省经济委员会、省 企业整顿领导小 组办公室、省档案 局

  104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吉档发(1984)25号省档案局

  105 关于抄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档发(1985)29号省档案局

  106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暂 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 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86〕49号省档案局

  107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吉档联发〔1987〕8号省档案局、物价 局、财政厅

  108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通 知 吉档联发〔1987〕11号省档案局、财政 厅、物价局

  109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升 级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档发(1987)26号省档案局

  110 关于发放档案管理定(升)级证书收取工本费的通 知 吉档发〔1989〕36号省档案局

  111 关于修订《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 法》的补充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 吉档发〔1989〕37号省档案局、物价局

  112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档案管理省级先进预备级 暂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91)11号省档案局

  113关于全省服装鞋帽企业提缴管理费的暂行规定〔88〕吉纺财字第14号省纺织厅、财政 厅、税务局、物价 局、集经局

  114 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知吉文函〔1993〕8号省文化厅

  115 转发《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 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65号省文化厅、工商局

  116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吉文市发〔1993〕75号省文化厅

  117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76号省文化厅

  118 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 规定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4〕17号省文化厅

  119 关于整顿电子游戏机市场重新核定管理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文发〔1995〕7号省文化厅、物价局

  120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影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文发〔1995〕19号省文化厅、公安 厅、财政厅、工商 局

  121 吉林省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吉卫医发〔1989〕47号省卫生厅

  122 关于下发《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0〕62号省卫生厅

  123 关于印发《吉林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卫防发〔1990〕71号省卫生厅

  124 关于印发《吉林省餐饮具卫生管理标准采样检验 方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1〕15号省卫生厅

  125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吉卫防发〔1991〕32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6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吉卫防发〔1991〕44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7 关于颁发《吉林省外埠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3〕6号省卫生厅

  128 关于《吉林省特殊用途食品卫生暂行规定》实施情 况的报告 吉卫防发〔1993〕11号省卫生厅

  129 印发《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 定(试行)》等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卫监发〔1995〕3号省卫生厅

  130 关于下发“吉林省外埠产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 销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6〕10号省卫生厅

  131 吉林省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吉保发〔1986〕9号 吉外字〔1986〕81号 省保密委员会、省 外办

  132 关于保密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 本费的通知 吉保局发〔1991〕7号省保密局、物价 局、财政厅

  133 转发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劳就字〔1989〕4号省劳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