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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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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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丽政令〔2006〕47 号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陈荣高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广电、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简单的改建、扩建项目业主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改造方案和工程概算后,可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一次性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对应的权限管理。

  建设《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转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由建设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论证或委托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建设(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它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实行计划管理,工程施工招标须持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不审批初步设计的,凭项目批复文件)。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和新增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它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它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本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项目的类别、性质和建设规模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实行资格管理。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堪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定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审核,编制的标底价(指导价)要经财政部门审核。标底价(指导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范围内,超过项目概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业主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它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批先招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不予追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追加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未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和办理决算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建设预留资金。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规划、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单位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柳州市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柳州市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1980年10月18日,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肃处理“牢头”、“狱霸”的做法很好,各地可以借鉴。
在押人犯中,“牢头”、“狱霸”为非作歹的现象,在全国不少看守所里都存在,特别是一些城市看守所尤为严重。他们拉帮结伙、抢夺、敲诈他人财物,私立“监规、刑罚”,带头哄监闹狱,传授作案伎俩,阻碍他人交代问题、悔过自新,煽动翻案,组织越狱脱逃,任意欺压、凌辱、殴打他人,有的人被他们活活打死,已经开始形成一股恶势力。为了保持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必须坚决铲除“牢头”、“狱霸”,打击严重违犯监规的违法分子和继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为此:
一、看守所要有领导地组织在押人犯学习《刑法》。通过学习,使他们明确认识到:在社会上触犯刑律要依法惩办,在看守所里更不准违法犯罪,如果继续犯罪,一定要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严禁利用人犯管理人犯。看守所一律取消人犯中的组长、召集人、学习号、劳动号、服务号、跑监道等名目,以免形成“牢头”、“狱霸”。看守干部要对人犯实行直接管理。今后绝对禁止再给人犯安上任何名称,用他们当“拐棍”,代替干部的任何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在看守所里进行破坏活动,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一经发现,要立即进行处理。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证,具报检察院审核,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如押犯捕前所犯罪行也已查清,则应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对认罪服法,有立功表现者,也应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予处罚。通过对从严或者从宽典型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制教育,搞好看守所秩序,以利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四、看守所对人犯违反监规的原因要作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由于我们对人犯的伙食、卫生搞得不够好,或者教育、监管的方法不当,而引起人犯的不当言行,不能视为闹监,应立即从改进工作着手,加强教育管理。对确属无理取闹,违反监规的人犯,要根据《看守所工作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或者经领导批准使用戒具。只有对那些已构成犯罪的人犯,才能依法判刑。

附:惩办“牢头”、“狱霸”维护法纪监规
今年以来,柳州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牢头”、“狱霸”抢夺其他人犯饭菜、衣物,毒打其他人犯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人犯甚至被打死。今年1月15日,人犯余福生、陈国伟、苏建清三人,把陈佑生活活打死。
胡耀邦同志关于把看守所办成教育犯人改邪归正的一个重要阵地的指示下达后,市委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亲自主持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研究如何整顿看守所的问题,指示三家要派人到看守所查清情况,摸准“牢头”,及时打击,维护好监内秩序。公、检、法三家于5月12日抽调干警十一人(公安局八人、检察院二人、法院一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看守所监内秩序进行整顿。经过半个多月的工作,初步掌握了“牢头”、“狱霸”在监内称王称霸、欺压同监人犯的情况,并对其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四名人犯,搜集了证据。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公安局请求检察院依法起诉,经检察院核实罪证,认为构成了犯罪,起诉至法院,经过审判按数罪并罚判了刑。
5月28日晚,市法院在看守所召开宣判大会,对在监内行凶伤人、抢同监人犯饭菜、衣物,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何佩根、高立明、罗文山、刘建昌等四名人犯进行了宣判。何佩根原犯轮奸罪,于5月10日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鉴于何犯在押期间,继续为非作恶,不仅抢同监人犯的饭菜,还先后打伤两人,构成伤害人身罪,按刑法规定两罪并罚,被判刑十七年。高立明原犯一般伤害罪,进监后又与何佩根殴打同监人犯致重伤,两罪并罚,判刑七年。罗文山原犯流氓污辱妇女罪,在监内除抢同监犯的饭菜、衣服外,还殴打同监一人犯致重伤,两罪并罚,判刑八年。
刘建昌原犯抢劫罪,在监内因抢饭打伤同监犯,两罪并罚,判刑六年。对打死同监人犯陈佑生的余福生等三名人犯,公安局已整理材料移送市检察院,检察院已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宣判结束后,市法院领导同志专门对犯人进行了法制和监规教育,号召他们大胆揭发检举和抵制“牢头”、“狱霸”在狱内的破坏活动。
会后组织各监房的人犯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多数人犯认为这次宣判会开得好,是对那些在狱内称王称霸,继续搞坏事,欺压他人的“牢头”、“狱霸”的应有打击,伸张了法制,维护了监规。平时表现较坏的莫远明说:“何佩根原来已判十二年,这次又加五年,不得了!今后要多加小心,不能再犯法和违反监规了。”
经过对看守所的整顿和对“牢头”、“狱霸”的打击,监内秩序逐步好转。抢饭菜、抢衣服、吵骂、行凶打架、损坏公物、破坏监内设施的现象已经减少。一些违反监规的人犯,表示愿意坦白检举,改邪归正,重新作人。个别仍想胡作非为的“牢头”、“狱霸”,稍有违反监规的行为,立即遭到抵制。例如“牢头”刘建昌5月28日晚上被宣判加刑,次日又抢同监人犯的饭吃,立即遭到同监人犯的抵制,使他未能得逞。三十九号监房“牢头”曲建胜想抢饭吃,也遭到了同监人犯潘学进的制止,并将情况报告了看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