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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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两年时间解决4000户左右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以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信息库,为购房家庭提供信息服务。
  3.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局发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房管局对提交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4.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5.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审计工作;
  (4)各辖区政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850 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将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全部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将2006年度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2010年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筹集力度,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的保障比例。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转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常州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三)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办理程序和申请受理日期届时另行公布。
  (四)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根据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近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目标,必须加快筹集6000套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其中,60%的房源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来筹集,40%的房源通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向市场收购要注意户型和价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集中建设要坚持在成熟社区周围、土地成本适中、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房源筹集的具体途径为:
  1.收购市场上价位较低的小户型新建商品房、面积和价格较为适中的二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2.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在成熟社区周围选择一批零星地块,集中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认真贯彻《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常政办发〔2007〕88号),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采用交缴异地建设费的方式,满足有关配建指标的要求。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提出各自的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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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农办财〔2011〕2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06370442951588.ceb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4月13日州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州长:年仲华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二类:
  (一)科技特别奖;
  (二)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对申报科技特别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初步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科技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单位;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取得多项科技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取得多项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三)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积极实施科教兴县战略,采用多项行政、技术措施帮助企业和农村引进、示范、推广多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广泛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等方面实绩突出、走在全州前列的县(市);
  (四)以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在促进临夏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州外组织和公民(包括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及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七)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州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前款第(六)、(七)奖项仅授予公民。
  前款第(六)项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前款第(七)项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州科技特别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从申报单位(人员)中择优评选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占20%左右,二等奖占30%左右,三等奖占50%左右。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临夏军分区有关部门;
  (六)党委系统和民间组织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或个人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的意见和科技特别奖考核评审组的意见,召开全体会议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州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州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奖励决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技特别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2万元奖给科技特别奖获得者,0.5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0.5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中1万元奖给科技特别奖获得者,0.5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0.5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0.6万元奖给科技特别奖获得者,0.4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获奖者为单位的,60%的奖金奖给主要有功人员,40%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报州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二十五条 除设州级科学技术奖外,州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