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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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8]3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推动大中城市"早餐工程"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8年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以现有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早餐网点开展统一配送,为城乡居民提供早餐的经营实体,是推进"早餐工程"发展的关键环节。2008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确定2家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根据城市早餐需求规模,按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建设、改造大型(面积超过8000m?)或中型(面积为5000m?左右)、小型(面积为2000m?左右)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冷链与配送功能,完善早餐经营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流程,使其在保障城市早餐供应、提供"卫生安全、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早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试点申报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择优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原则上各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1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每个城市推荐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一)试点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2、已制订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将早餐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具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

  4、拟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经营符合《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要求,具有产品生产标准、工艺与品控流程标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早餐服务收入占60%以上。

  4、企业已建有一定规模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其面积在1000m2以上,相应提供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10个,或流动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城市和企业审核后出具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2、试点城市申报材料: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方案、供应网点数量、覆盖区域与人口、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含早餐内容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城市政府意见和城市商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3、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表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现功能、预期效果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经营资质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企业相关标准和制度。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08年11月底之前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论证并择优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选择2个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1、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系统,配备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提高企业对食品原辅材料的农药残留、食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的检测能力,实现对食品全方位、多环节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加强对食品加工全过程的品质安全控制。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管理中心,购置总部机房管理系统、加工配送中心和各销售终端信息设备及其管理软件,购置加工车间与配送运输等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采购、仓储、销售等跟踪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3、冷链与配送系统。购置冷藏、冷冻设施和冷链配送车辆等,完善仓储和配送功能,提高产品保鲜与保质水平,减少损耗,防止二次污染,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资金支持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对其符合支持内容的项目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补贴总额,按建设大、中、小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试点企业类别,分别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四、试点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验收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地验收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和企业试点工作方案,逐项检查验收,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验收意见书及验收合格的企业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企业资金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总结;企业试点期间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说明;自发文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内容的相关费用情况说明及相关单据、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08年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试点规定和要求的,由财政部向相关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转拨有关企业。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解决城市早餐问题、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健全城市早餐供应体系。

  (二)及时择优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试点条件认真审核,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协助城市政府做好试点企业的遴选,及时择优推荐。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早餐工程"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纳入服务业重点支持范围,加强对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作用的宣传,公示早餐网点,为早餐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试点企业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能够长期提供早餐供应服务,防止借各种原因退出早餐经营。对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补助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2008年度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申报书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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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的原则。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账,单独统计。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医疗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二)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八条门诊统筹基金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1月31日前或参保人参保时一次性划入。
  第三章医疗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剩余70%由本人自付。
  年内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可纳入慢性病、住院起付标准计算,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中审核确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并对其实行协议管理。参保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每两年选择一次。
  第十三条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应至少与市内一家二级或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建立转诊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参保人需转诊的,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开具转诊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当次有效。
  第十五条参保人实行双向转诊制度,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住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二级、三级医院分别增加1个、0.5个百分点,经住院转回参保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作相应提高。具体提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实现信息网络化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实行直接联网结算,逐步实行多层次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建立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将双向转诊实施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门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等事项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 月1 日起施行。


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办〔2004〕5号

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拟订的《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蚌埠市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推进本市楼牌门牌编制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根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路、巷、开发区、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农林牧渔点等用于通讯通邮、制作产权、工商注册、户籍管理使用的楼牌门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牌门牌的类别、规格及使用。
(一)楼牌:规格为90cm×50cm,适用于各类居民住宅楼以及单位楼群;
(二)大门牌:规格为60cm×40cm,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大中型公建主门以及小区等;
(三)中门牌:规格为30cm×20cm,适用于9层以下建筑物出入口和沿街店面或住宅等;
(四)小门牌:规格为11cm×17cm,适用于老式住宅、自然村住宅等;
(五)单元牌:规格为40cm×20cm,适用于楼梯口;
(六)室牌:规格为8cm×13cm。适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写字楼。
第四条 楼牌门牌编号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使用县级以上政府命名的标准地名编制楼牌门牌。
(二)全市楼牌门牌实行一楼一牌、一梯一牌、一门一牌。
(三)编制楼牌门牌应科学合理,方便寻找。
(四)临时搭盖和违章建筑不予编制楼牌门牌。
(五)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北向南、东单西双、南双北单的顺序连续编号。由市区向郊区外延伸的主要道路,采用市区向郊外整编。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整编起点。
(六)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和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码。
(七)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八)分段命名的道路分段编制门牌号。
(九)保持门牌号的相对固定。对2003年9月底前已编楼牌门牌号码,原则上不重新编排,但对错号、重号、地名使用错误的应重新编排号码,并设置新的楼牌门牌。
(十)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其所辖范围按照城市楼牌门牌编制办法重新设置楼牌门牌。
第五条 各类楼牌门牌编号方法。
(一)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商业店面用所沿街、路、巷名称编制门牌,临多条街路巷的建筑物分别按照各临街路巷的门编制门牌号。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
(二)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街、路、巷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一XX号”。
(三)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支号。对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街、巷,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街、巷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四)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的顺序编制幢号。
(五)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顺序编制。
(六)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七)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八)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六条 楼牌门牌申办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内向市(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蚌埠市楼(门)牌编号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总平面图、红线图复印件。
(二)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勘察,拟编楼牌门牌号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