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46:09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基层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程序,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渠道,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参照《黑龙江省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实行信息质量量化评价标准,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驻外机构上报信息采用情况,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领导批示情况、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一条信息被同级多个载体重复采用的,不重复记分,只记最高采用得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标准
(一)《佳木斯信息》综合版或专报版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二)《佳木斯上报信息》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三)《佳木斯信息》网络版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四)《佳木斯信息》增刊采用的信息,标注“增刊信息”,每条3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送供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或市政府领导需要某个方面情况的信息,标注“专送”,每条5分;
(六)各县(市)政府自行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底统一汇总、评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省政府《政府领导参考》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其它省级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8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时批示的信息累计加分;一条信息被同一级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各级领导批评类批示除外。
(三)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积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二)各单位约稿信息要按时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每次扣5分,不报的每次扣10分;
(三)所报送信息出现数字、表述错误的,每条扣5分;
(四)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要全面反映客观事实和事态发展的全过程,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
(二)要及时报送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数字和计量单位要准确、规范。
(三)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四)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按年度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报送程序和报送格式要求,上报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问题类信息必须经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

×××××××××(题目)

×××××××××××××××××××××××××××××××××××××××××××××××××××××××××××××××××××××××××××××××××××××××××××××××××××××××××××××××××××××××××××××××××××××××××××××××××××××××××××××××××××××××××××××××××。(正文)


单位名称: 报送时间: 联系电话:

签批领导: 信 息 员: 报省情况: 报送序号:

注:1、各单位报送信息要一事一报,并通过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报送,文本标准:WORD ,电子邮箱: jmsxxk@163.com 。市政府办信息科传真:8680227,联系电话:8684043。
2、“报省情况”填已报或未报,由各县(市)政府填写,其他单位不填写;“报送序号”为本单位上报信息顺序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厅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新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维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当
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自的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业的管理、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新疆各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实施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所属新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为自治区主管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疆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和保修的行业管理;负责用户对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质量投诉的协调和处理;负责等级认定标准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
子电器产品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的核发,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共同负责等级证书及标志物的颁发,等级标志物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监制。
各地、州(市)、县应逐步建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单位
第五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单位(含个体、私营和其它社会组织)必须在经营场地悬挂工商执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收费标准、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单位等级标志铜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
维修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场地、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单位实行星级服务等级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站(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维修管理部门每年对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单位的维修技术、场地、设备状况、服务质量进行一次审验,并根据审验情况对其服务等级进行调
整。
第七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专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技术培训的单位,其教材内容、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对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职业技能考核大纲的要求。
第八条 维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接机、发机营业制度、维修质量存档制度、接待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制度、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所修产品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的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章 维修和保修
第九条 维修单位派出的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出示由新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统一监制的维修单位的工作证。
第十条 维修单位必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核定的范围进行修理。
第十一条 维修所用配件必须是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厂家所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取得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徒工、实习工不得独立进行修理工作。未取得相应维修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修理高一等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价格行为暂行办法》执行,不同等级的维修单位必须按相应等级的标准进行收费,未取得维修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者不得进行收费修理。
维修者在换件、收费中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维修单位在接收送修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时,应当场对送修产品进行初步检查,填写由新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维修单,维修者发还机器时必须向消费者演示机器修复后的情况,说明收费计算标准,退还损坏旧件(保修产品除外),开具收费发票和含有保
修承诺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对因机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指标下降情况应向用户说明。
第十五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销售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售后服务法规落实保修措施和承担保修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按国家“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落实“三包”。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保修以全国联合保修,特约保修,生产者、经营者自己保修三种形式实施。
对没有参加全国联保的产品,生产者不具备保修条件的,必须选择委托特约维修单位进行保修。
经营者对经营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必须落实保修措施。对非全国联保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经营者不具备保修条件的,应选择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保修。
所有承担保修的单位必须报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保修承担者,包括联保定点站、特约保修单位、经营者自设的维修单位都必须具备自治区主管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工作部门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资格,其它等级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单位不得承担保修业务。
生产厂家在新疆地区自设的保修部门,对本单位生产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实施保修,其等级资格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报当地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十八条 属全国联合保修产品的售后服务,由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由全国联合保修定点站和生产厂家及特约维修站承担保修,其他维修者、经营者不得受理保修业务和自己承担保修。
第十九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保修凭证,属消费者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保修的权益凭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完整交给用户,并指导用户到就近承担保修的维修站办理保修登记或修理业务。
严禁生产者、经营者为获取有价保修卡而截留或倒卖保修凭证。
第二十条 保修费是国家规定的专用资金,任何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承担保修的单位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滞后支付,承担保修的单位对保修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符合保修条件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应免费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由于保修费不到位
引起的不良后果,生产企业、经营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经销商在公开媒体做广告时严禁任意夸大或降低与“三包”规定的保修时效不符的售后服务条件,误导消费者。
凡广告宣传维修时效超过国家规定的,必须在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维修时的检测、安装、焊接、修补、调试等操作必须符合工艺要求,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电路板严重损坏,机器外观损坏,人为扩大故障范围和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均由维修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各级工商、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管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6日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深化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深化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请示的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按照国家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要求,围绕
总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拟定的改革方案和措施,符合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经研究,
原则同意你公司深化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请你公司按照改革方案的总
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抓紧、抓好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各项改
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有效激励机制
和约束机制。

二、改革中既要着力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坚持在建
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富余人员的安置,维
护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通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使
工资分配向重要岗位和关键人才倾斜,为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骨干创造条件,
又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使新老办法平衡过渡。

四、做好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的相关问题,
使全体职工理解和支持改革,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希望你公司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
劳动工资制度,更好地调动公司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早日实现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一流综合型能源公司的战略目标。

改革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