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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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3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工会,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工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根据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要求而在本地进行的选拔赛。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比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市竞赛分为三类:跨行业(系统) 面向全市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面向行业的竞赛为二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机构的竞赛为三类竞赛,由举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竞赛活动不得冠以“全市”“珠海市”等名称。

第六条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选择有较高技术含量、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面大以及优先选择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也可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同一组织单位、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一年只举办一次。

第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一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二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中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三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初级技能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详细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三)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竞赛水平相符合的专家队伍;

(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总体安排,指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判委员会由取得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考评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主办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考评员比例应不低于评判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三人)。

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主办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竞赛试题需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竞赛的名称、目的、主办单位、职业(工种)、比赛内容、时间安排、竞赛地点、比赛方式、奖励等;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成员名单;

(四)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竞赛理论及技能试题、技术性文件;

(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及在我市举办的选拔赛,组织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举办的文件、活动简介;

(三)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选手的基本情况;

(四)选拔赛组织实施方案(如需举办选拔赛)。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竞赛。

竞赛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原则上先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比赛。技能操作成绩比重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考场布置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技能操作竞赛以现场竞技、现场评分形式进行,竞赛场地及设备应符合竞赛项目及层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15日内,将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及获奖情况)和填写好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

(二)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以下简称“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二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第一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六名选手,可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三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对在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选手进行奖励,将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赛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开展评聘“首席工人”、争当“创新能手”等活动,树立技能标兵,所需资金可从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登记机关将不认可竞赛结果:

(一)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内容、评判标准的;

(二)竞赛活动显失公平、营私舞弊、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竞赛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竞赛情况总结和《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的;

(五)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乱拉赞助,通过举办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它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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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15号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长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国家级长沙黄兴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长县政[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长沙县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暂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依托当地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提升湖南省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起与长沙市生态市规划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园区建设应在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下,从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规划,以促进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五、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9号 2005年11月29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以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在招、投标阶段应有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推荐的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政务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电子政务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电子政务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电子政务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电子政务应用与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广使用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务门户网站,加强政务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部门的行业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整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应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公共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存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 电子政务建设效果评估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四十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安排财政运转维护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电子政务建设效果标准与实施方案由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