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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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三)检测能力。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检测项目增加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关在考核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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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1]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 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2-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
曹 勇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发生的城市道路、公路上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认定
  虽然在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但是,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构成了犯罪了,那么肇事司机的投案行为,就属于是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了。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肇事者能如实交待肇事经过,并接受司法机磁审查和裁判的,都按投案自首对待。
  正因为是否认定肇事司机自首将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予以准确认定。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破案经过及肇事司机的归案情况等情节重视不够,有的案卷中的“122”台报案记录等材料上对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以及和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等情况,记录不详细,以致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
二、对涉及交通肇事犯罪中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一)对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节的,将在(一)(二)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即:1酒后驾车的;2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3驾驶无牌照车辆的;4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因为上述情节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关系到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量刑幅度,所以在卷宗材料中应当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肇事司机是否是在酒精作用期间驾车的乙醇检验报告。
  2?肇事司机的驾驶资格的证明。这不但包括肇事司机的驾驶证件的复印件,还应有驾驶员档案查询表。特别是许多外地司机的驾驶资格更应严格审查,并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驾驶员档案查询表,因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已发现有的外地交通肇事犯罪分子钻了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查询外地司机档案不便的空子,而持伪造的驾驶证件驾车进京肇事的案件。
  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还应注意肇事者的驾驶证件的有效与否的问题。根据公安部(1989)公交管字第85号文件的规定,无证驾驶包括:1根本没有驾驶证的;2虽有驾驶证但没有准驾肇事车型的;3所持驾驶证已经失效的;4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车肇事的等情况。办案人员应注意肇事者是否具有上述情节,特别是肇事者的驾驶证件是否超过审限期。因为对驾驶人员的年检是为防止驾驶者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5项也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限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如果未经年检的驾驶人员驾车肇事,应当认定为其所持驾驶证件已经失效。
  3?机动车行驶证明材料。这是因为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构成肇事犯罪的将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肇事司机虽有驾驶证,但是驾驶的并非是驾驶证件上准驾车型的,按照无证驾驶处罚。所以卷宗中应当具备车行驶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表,并注意肇事车牌号、车型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在涉及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机动车行驶证明等材料还是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
  4?机动车的检测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出具事故车辆鉴定表,对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件作出鉴定。因为这些情节将涉及事故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所以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出具证明,而有些卷宗材料中仅有检测厂的机动车上线检测单是不够完备的。(下转第45页)
  (上接第43页)在有些限速路段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应出具机动车车速鉴定报告,以便司法机关来准确划分责任比例大小。
  三、交通肇事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的量刑。因为法律规定了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万元至6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财产直接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对事故中财产直接损失的认定,一般多是指事故中被撞车辆的财产直接损失。对车辆损失的认定有的办案机关是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估价为标准,有的以修理厂的修理费用单据为标准。但因为这些单位的修理零部件的价格差异和赔偿标准各自不同而造成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不能统一,这将直接影响到对交通肇事犯罪人量刑幅度的掌握。所以在办案中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标准,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估损凭证》等财产直接损失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