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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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等相关规定,为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更高要求,使贷款项目规划、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划管理,严把申报项目质量关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和行业贷款规划管理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利用外资战略、产业政策、重点发展领域,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考虑不同渠道国外贷款的投向、贷款条件,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突出地区、行业特点,认真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申报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需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外债偿债能力、国内配套资金能力、项目单位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合理提出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来源、金额,落实贷款偿还责任。

对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的申报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应商同级有关部门或经地方政府同意后上报。

(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除要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国内配套资金;

2、行业重点技术、新技术推广;

3、推动行业改革、机制创新示范作用显著。

其中对由地方政府承担贷款偿还或担保责任以及提供国内配套资金的申报项目,需附地方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有序开展贷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每年贷款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分别按不同贷款来源,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其中,受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受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8月份。国际农发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应按照我委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五)对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划确定的项目贷款额度、建设内容、年度谈判签约计划等开展工作。如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以及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影响项目按计划谈判签约等,又未能及时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编制新的贷款规划时,取消存在上述问题的贷款备选项目。

二、严格贷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质量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贷款规划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根据年度贷款谈判签约计划,结合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尽早明确项目的审批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的有关机构;敦促项目单位尽早与贷款机构商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进度;制定工程建设、贷款资金使用和招标采购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及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

(七)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国内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就贷款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以及项目经济、财务效益等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并结合国外贷款机构专家在项目鉴别、评估时提出的合理建议,优化项目建设和贷款使用方案,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和贷款偿还方案及偿还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八)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保证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对内、对外工作中的权威性。要根据项目准备的程度和开展对外工作的要求,适时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实行审批制的贷款项目,一般应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准备,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框架方案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在国外贷款机构完成项目评估,与国内有关单位就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达成一致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的要求,指导有关项目单位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做好贷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方案以及外债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资金使用安排等要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贷款机构的评估报告一致。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工作,提高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前,及时将审核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贷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的内容。对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能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内容的,应根据项目对内、对外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编制补充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十一)贷款的使用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实际需要,将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土建工程、设备材料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内容,适当、合理地用于培训、考察、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内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5%),不得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为减少项目余款和贷款的财务成本,项目投资中不可预见费部分,不再安排使用国外贷款,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项目投资中国外贷款的建设期利息,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合理地测算所需的贷款额度。

(十二)切实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合理地确定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比例。对一般的贷款项目,原则上国内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欠发达地区和教育、卫生、扶贫等公益性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比例可降至30%,以减少地方政府对项目的配套资金压力。同时各级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探索和研究国内不同渠道政府资金与国外贷款结合的有效方式,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对外工作

(十三)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有效地开展对外工作。

(十四)为落实贷款规划和年度签约计划,保证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好与同级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积极参与项目鉴别、准备、预评估、评估和贷款协定谈判等对外工作,衔接好国内项目审批和国外贷款机构项目准备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准备过程中的问题;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打捆项目,要做好配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十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时,要做好与项目所在省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项目准备的不同阶段主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与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保、土地等政府部门加强沟通,按要求及时履行本部门项目审批程序。

(十六)在对外工作中,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外方评估意见与原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悬而不决、甚至影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的情况。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

四、强化贷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地方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项目法人应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打捆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准备和建设期对外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提高管理效率。但项目办公室的职能不得取代项目法人的职责。

(十八)严格贷款调整和贷款余款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或申请将项目产生的贷款余款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与贷款机构进行磋商,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后,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再使用的贷款余款,应督促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取消,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十九)严格贷款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的要求,认真审核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执行情况, 做好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免税手续,并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十)加强贷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告、后评价等制度,强化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自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分别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上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前期准备的国内外工作所处阶段、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量及形象进度、国外贷款支付和还款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结合贷款机构的要求,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二十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公正性审计。同时,要将贷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稽察检查范围,分级负责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审批项目,未按程序招投标,擅自改变项目采购内容,串换、套取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稽察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在未通过整改复查之前,将暂停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同时暂停贷款规划内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等。

五、防范外债风险,努力创新,不断提高贷款项目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十三)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机构跟踪所借不同币种外债汇率、利率的变化,研究规避外债风险的管理手段,把防范外债风险作为贷款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应借助市场机制,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指导项目单位进行外债风险管理,并为项目单位防范外债风险提供及时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领域贷款项目的特点,研究贷款转贷和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简化贷款转贷程序、加快贷款支付速度,提高贷款资金运转效率。

(二十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国际金融组织政策动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平台和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以贷款项目为载体,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项目融资、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经验,注重贷款项目在发展模式、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示范效应,加大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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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群众的联系,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接待,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领导者的一项重要职责,对重要信访,领导者应亲自过问主持研究,必要时亲自接待、处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五条 各单位信访机构的职责是:(1)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2)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部属单位交办信访案件;(3)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的处理;(4)查处重要信访案件;(5)向领导反映情况;(6)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及时报告
处理结果。
第六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
1、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基层单位是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信访人所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信访问题,力求在基层解决。
2、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属于不服基层单位或信访人所在单位处理的,要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领导或信访部门指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3、越级上访属于申诉、要求、批评、建议等问题应当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属于控告、检举问题,应交其上一级政府或单位调查处理。重要案件,上级主管部门应直接调查处理。
4、应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分别由司法机关接待处理。
第七条 对于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本人。
第八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法律办事。对上访人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又能解决的,必须认真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对于提出过高要求或无理要求的上访人要说服教育。
第九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及时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案,并向交办机关报告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请示予以批准。
第十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优异成绩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本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责任者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接待单位应当接待处理而没有接待或没有及时正确处理的;
2、本单位能够解决或上级决定解决的问题迟迟不办,以及不按上级交办查处的;
3、需要同有关部门协作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不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
4、政策界限不清或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上级部门对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的;
5、将控告、检举材料转到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本人手里的;
6、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人的;
7、接待处理信访的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处理的申诉控告案件,应把处理的决定或处理的意见交上访人一份。如上访人对处理不服,须携带处理单位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问题的上访,应当写信或选派代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实事求是,不得违法行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容遣送、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纠缠,屡教不改者;
2、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者;
3、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者;
4、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
5、采取恶劣手段,危害社会治安者;
6、携带爆炸物品或其他凶器威胁工作人员者;
7、将老人、病残人、儿童舍弃在接待单位进行要挟者;
8、串联、怂恿支持上访人无理取闹者;
9、其他扰乱机关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8月27日

关于批准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计量标准正式启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批准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计量标准正式启用的通知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建立的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装置业已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标准考核证书:[2003]国量标烟证字第003号)。现批准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计量标准正式启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负责本辖区各企业吸烟机风速仪的统一送检工作,检定费用自行负担。请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本着为行业服务的宗旨,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认真做好风速仪检定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