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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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定某一事项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授权的条件,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政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数量、指标、规模等控制的核准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五条 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有关事项,以存案备查。备案事项的实施勿需征得政府部门事先同意。
  第六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审批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对审批事项予以撤销;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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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1]综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食品的发展,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科技开发、市场建设的项目、计划、经贸、农业、科技、建立等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今后凡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山海协作等项目,要朝着无公害、无污染和绿色食品的方向倾斜。

  第三条 多渠道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市、县(市、区)每年从财政预算支农资金、征收的副食品价调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中划出50-100万元建立绿色食品开发基金。该基金由项目申请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各级绿办汇总,报司有政府统筹安排,择优扶持。

  第四条 银行、信用社要积极争取和安排信贷规模,加大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产品收购、技术开发、良种引进的信贷支持。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两年内每年新增活动资金贷款由绿色食品开发基金给予贴息。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贫困地区发展绿色食品优先扶持。

  第五条 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度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

  第六条 允许绿色食品企业将销售收入的8%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和广告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 鼓励绿色食品出口,对于出口绿色食品的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予以全额奖励。对于绿色食品企业自营出口或外贸企业出口我市绿色食品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出口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新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市级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AA”级的,每年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对续报后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产品,市级财政给予5千元奖励;“AA”级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申报绿色食品认证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采取“一条龙”办公制度,协助办理申报手续。注册资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绿色食品企业,可申请冠以“漳州市”名。

  第十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后,允许其先开业,后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登记发照手续。

  第十一条 加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检测的投入,市级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检测中心所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企业按国家扶持政策执行;凡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后,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典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六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夏清淮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