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7:09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咸阳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范围内拥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农村住房的农村居民以其农村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用途限于农民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的重点镇购买自有住房。
第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愿意以其自有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借款方式。
第四条 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 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经县及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取得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明。
第七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
(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第八条 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第九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向经办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设定房屋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办金融机构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由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使用状况及合法权属证明;
(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住房由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作出的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承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统一作出的同意住房抵押、处置、转让决议;
(五)房屋他项权证;
(六)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经办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签章。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与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六条 抵押权利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利凭证须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建立权利凭证登记簿,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变动、拆迁、出售、赠与或遭受损失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时,抵押权人应经常检查抵押农村住房状况,对抵押物被拆迁、出售、赠与或遭受损失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合同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采取协议方式以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的,应当与抵押人、买受人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受偿的,应当与抵押人共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以涉及集体性质土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受让对象为所在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本村村民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物处置前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也可申请仲裁。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调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现抵押权时,凡涉及集体性质土地的,应先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凡涉及国有性质土地的,应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再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担保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本市内各政策性、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1989年6月12日,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
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当地尚未实施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
1.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
2.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3.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
4.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
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并,简化为一次验收。

二、试车、试生产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
2.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
3.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
4.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凡是环保设施没有同时建成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环保措施虽同时建成但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好,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继续进行投料试车。
第十三条 在化工建设项目试车、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监测、设计、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测定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承担试车、试生产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和《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测定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三、预验收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试车、试生产考核,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有关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封面设计见附件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提要编写。报告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及负责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并确定预验收日期。
第十七条 预验收的程序是:
1.建设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分别向验收小组汇报环保设施竣工投用和监测情况;
2.检查原始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现场检查和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验收小组提出预验收整改意见。

四、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式验收程序是:
1.建设单位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预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复查和核对原始记录、整改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
3.现场抽查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环保设施验收小组集中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各成员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等单位)签字同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代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基建司备案。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提要

1.化工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产品方案及主要工艺路线、原料路线;
(5)工程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
2.环保设施情况
(1)环保设施名称;
(2)环保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和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总额及环保设施投资效益分析;
(3)工艺流程图;
(4)试运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
(5)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 经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7)环保设施竣工图;
(8)试车、试生产中,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9)设备情况。
3.环保设施及全厂环保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三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表一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规模 ┃ ┃
┣━━━━━━━╋━━━━━━━━━━━╋━━━━━━━╋━━━━━━┫
┃ 项目负责人 ┃ ┃ 总投资 ┃ ┃
┣━━━━━━━╋━━━━━━━━━━━╋━━━━━━━╋━━━━━━┫
┃ 主管部门名称 ┃ ┃ 环保投资 ┃ ┃
┣━━━━━━━┻━━━━━━━━━━━┻━━━━━━━┻━━━━━━┫
┃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简要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竣工验收小组鉴定意见 (本栏不够, 可另附) 表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验收签字 表三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职 称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在中共宁德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政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按照省委对宁德提出的“发展先行、办法先行、科学先行”的要求,认真落实“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和“四个关键”实践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全力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和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努力发挥宁德“拓展一线、壮大一翼”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