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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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状,将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统筹解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编制和修改在报送批准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市交通行政部门按照省交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行政部门核准后,根据省交通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补贴额度和市配套资金,下达年度建设资金补贴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需要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旧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原批准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交通行政部门保存。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的公路养护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绿化美化,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年度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达,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计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等易发生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依法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四)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其中省补助资金拨付,应当按照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办理。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过路费。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门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企业和个人自愿资助;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规定补助标准配套,建设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筹。
  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维修养护周期和工作目标考评情况等分解下达县人民政府,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标准配套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确定的标准自筹解决,并纳入县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根据养护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申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核,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
  农村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养护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投入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及时足额到位的,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将同比例扣减省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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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安[200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2003年12月29日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

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1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编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结果。
2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3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6需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7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8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针对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含信息)、程序和行动计划的文件化过程。预案的制定应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危险源评估。通过辨识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确定危险(危害)类型。
2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是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类型进行分析认定,从而科学地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产生危害的大小,以此作为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的依据。
3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危害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无法直接施救或可产生较大次生灾害的事故要给予特别关注,制定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4根据事故应急措施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抢险器材设备、人员防护装备、通讯设备、救护器材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5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方案,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在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状况实施有效的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排险、救援、救护等工作。
6分析确定需社会救援的事项。为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社会救援支持,应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确定需要社会救援的事项,纳入预案管理。
7制定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为使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掌握应急指挥与救援要领,危险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抢险或避险逃生的要领,应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内容和预案演练考核标准。
8形成预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案措施的落实与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预案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保证一旦发生事故,预案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针对行业、地区或所属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掌握和报送事故信息,及时协调抢险、救灾、救护等工作而制定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行动计划。
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由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的响应预案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各部分职能
1组织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明确事故应急响应职责。
(二)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1各类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2通讯方式和通信联络体系。
3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4重大指令下达程序。
(三)事故分级响应指挥调度程序
1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2特大事故响应程序。
3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程序。
(四)应急响应终结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情况工作报告。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