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2:12:51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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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检法联[2000]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7]397)几天 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海关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三、对出口编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四、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目录》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海关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六、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七、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任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八、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出入境检验局
海 关 总 署
二00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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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等学校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
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我省各高等学校所研究并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确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以上成果必须是列入省教委科研计划的项目,或是由省教委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的项目,或是列入省级以上科研计划的基础理论项目(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
凡获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和地、市、省直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1500元)、二等奖(奖金10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同时发给省教委科技进步奖集体荣誉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原则,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审。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省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为我省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很大创新,推广范围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大,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一定的创新,达到一定推广范围,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确有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一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见解,学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学术价值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理论难度较大,学术上有一定见解,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价值较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
(四)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决策科学等)
一等奖:创造性地提出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很大影响,应用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教委设立吉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教委科研处。
第六条 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系(所)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学校推荐,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评审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
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教委批准授奖。
第七条 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科学技术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
(二)报送材料: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等,要按顺序竖装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研究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材料、附件等,也要装订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装订不
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四)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在争议得到解决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曾获过其它奖励,只发给高于原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者,应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奖金从省教委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获得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个人或单位,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评审前三个年度内完成的(完成日期:新科学技术成果以鉴定日期为准;基础理论成果以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凡经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