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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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复函
你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79)六机劳字1530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提出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附:
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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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1 |船舱电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2000~3000V大电流通过焊条和工件之间的短弧放电
| | |产生热量熔接钢材的过程。
| | | 二、劳动过程:在分段焊接和船体合拢后,焊工在二层底和船舱内无
| | |法通风的舱室中焊接,占船舶总焊接量的70~80%。加之舱室狭小,工人在
| | |焊接时,在舱内爬进爬出,进行卧焊、仰焊。每班需化焊条15公斤左右。焊
| | |条药皮含有锰、萤石,焊丝含有铬、镍、铅等成分。施焊时在高温的作用
| | |下产生烟尘及气熔胶,其中含有氟化物、氧化镍及锰粉尘。有的舱室,工
| | |人爬进去作业要出来,尚需另一工人拖出。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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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舱气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用氧炔焰产生3000℃高温将带漆钢材进行焊接、切割。
| | | 二、劳动过程:在船舶制作分段,直至分段合拢后的气焊、气割工作是
| | |在舱室内进行,特别在舱内进行氧化锌管、紫铜排烟管气割、气焊过程
| | |中,烟雾大。另外还担负修船任务,修船气割的割口大都涂有红丹底漆和
| | |富锌底漆,产生铅蒸汽。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铅、氧化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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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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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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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体装配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船体装配工是负责船体装配,平台分段制作到船台合拢
| | |至船下水,整体船体组装。
| | | 二、劳动过程:常年同电焊工配合作业,同电焊工一样,受其危害。另
| | |外还要自行电焊和切割,其工作量可达30~40%。劳动方式主要靠大锤
| | |打,梭子拉。特别在十几米高空吊板上作业,或狭窄舱内卧式打锤,操作
| | |难度高,劳动强度大。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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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碳弧气刨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碳精棒通上电流与工件之间形成高温电弧,使工件熔
| | |融,再用碳刨桅上的压缩空气吹去熔融之金属。
| | | 二、劳动过程:将应装配部件,安排好之后,首先用碳弧气刨工,气刨
| | |出边焊接的坡口,然后装配工进行组立。因此,碳弧气刨工,在船舱工作
| | |量有50~60%。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锰、氮氧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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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油漆工|有毒有害| 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担负舱室内部的喷刷,
| | |舱室内喷刷面积是全船油漆面积的70%,船体水下部分,采用沥青、焦油
| | |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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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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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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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力搬运工|特别繁重| 负责零部件人工搬运。船只下水,人工手持大锤打墩和打箱,人工拖船
| |体力劳动|进出船坞。舰船压载铁的扛运,每块压载铁100余斤,每条船计200吨左右,
| | |用人工从甲板到船底搬进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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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沾割泡沫工|有毒有害| 在舱室内间壁和帮板内部用酚醛树脂酸沾泡沫塑料、塑料地板。这种胶
| | |含有酚、甲醛、二甲苯和石油磺酸等有害物质,在粘合过程中,酚醛胶挥
| | |发出苯和甲醛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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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管子工|有毒有害| 负责舰船清水、燃油、滑油等各种管路。这些管路大都敷设在甲底、机
| | |轮狭窄部位,只能躺倒进行工作,受电焊烟尘危害。有些船只采用无法兰
| | |焊接,管子工还得从事电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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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氩弧焊切割|有毒有害| 对有色金属焊接,产生氮氧化物、臭氧。等离子切割钍、钨极有放射
| | |性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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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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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财办综[2013]46号




有关中央预算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单位(特别是个别高等学校)未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影响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二、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70号、财综〔2004〕53号及本通知规定,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落实。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8月7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市州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规委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共23—2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利州区政府区长、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所在城市、县城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重大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市委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元坝区、朝天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时具有与规委会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根据评审项目类型的不同设立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对涉及重大或社会关注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规委会或相关部门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或专业评审。
第十条 市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11—1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思路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建筑品味风格及特色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对城市发展规划中特别重大项目的选址等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7—11人组成。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历史街区、南河和嘉陵江两岸,重要的车站、码头、广场、城市交通出口等)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①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②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江大桥等;③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④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以及城市次、支路交叉口四角的临街建筑;
(四)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光亮工程等。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5—9人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三章 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市规委会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市规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主任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委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广元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