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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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卫生部、财政部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医院会计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予以明确。现将《〈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1.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新《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医院建设年终考核内容,并与院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和单位奖惩挂钩。
2.继续抓紧对在岗财会人员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已离退休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基层单位进行巡回检查评比和技术指导。
3.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健全财会机构,充实配备财会人员,解决贯彻新《制度》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所需增加人员,从医院内部调剂解决。
4.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总会计师负责制。
5.按照《办法》和《制度》的要求,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专项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家底清楚。
6.要加强对医院业余医疗服务的管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业余医疗服务收入和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防止虚假。做好住院结算工作,加强对在院病人应收款的管理,必须建立在院病人日记帐。
7.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会计制度改革,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核算的准确性。
8.乡镇卫生院实施新《制度》问题,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细则,但不得影响年终决算口径的一致性。
各地有关《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们。

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1.为反映本期资金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医院资金平衡表“期初数”,应按编报说明填写,如:1季度期初数应填列上年末的数字;2季度的期初数应填列1季度末的数,以此类推。
2.专项资金收支表中的“本期增加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期减少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表未完专项占用合计数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未完专项占用数相等。
3.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全民职工平均工资”、“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补助工资”、“职工平均福利费”、“职工人均发放奖金”、“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日门诊人次”的“期末数”栏填列本期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累计平均数。如填报3季度报表时,“全民职工平均工资”的“期未数”栏填列7-9月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1—9月平均数,其他类同。本表“房屋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总值”只填列期未数,不填列平均数。
4.资金平衡表中,由于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互相占用,各类资金相互平衡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本表小计反映的数字允许不相等,但总计必须相等。
5.基本数字和财务分析表中,周转金周转次数公式应将“周转金总额”改为“周转金平均占用额”,月、季、年计算周转金平均占用额公式分别为:
周转金月平均占用额=(本月期初占用额+本月期未占用额)÷2
周转金季平均占用额=(本季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6
周转金年平均占用额=(本年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24
6.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管理费用总帐科目下分别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级明细科目。
7.在业务收支汇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的支出项目后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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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
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1992年10月19日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一)申请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不属于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提出申请前一年度末或提出申请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6.近两年连续盈利;

  7.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8.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9.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10.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11.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2.出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并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放宽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要求,但必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

  对于持股比例占期货经纪公司股权10%(不含10%)以下并且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申请人,不对注册资本标准、净资产标准、连续盈利标准及经营年限作要求。

  (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

  二、核准程序

  (一)股东资格的核准,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初审,中国证监会负责复审。

  (二)派出机构经初审核准股东资格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初审核准股东资格的报告。中国证监会复审核准股东资格的,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格式见附件1)通知派出机构复审结果。

  (三)《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自动失效,出资人需重新申请资格。

  (四)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申请作为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新股东,需重新认定股东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详细说明申请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原因(如受让股权、参与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或申请筹建期货经纪公司等)及占期货经纪公司的股权比例;

  (二)申请人填写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原件(附件2);

  (三)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发证的工商局盖章确认;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的格式(略)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