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6:12:16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前言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这项改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
能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政府由管理微观经济活动转为管理宏观经济活动。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并且党政机关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市、区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取消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在各种表格中,“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不再填写。如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改为产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把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对企业由行政部门管理,向产权主管单位管理转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企业产权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和加强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为所有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对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办事统一标准。
(五)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对参股企业行使产权管理,不再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劳动人事计划指标和调配的管理。
1、深圳市所有的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从市外调干和招调工并迁入深圳常住户口的计划指标及调配,由市人事局、劳动局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2、深圳市所有的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原无独立人事权的法人企业),都可直接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申请人事劳动指标。市人事局、劳动局每年要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出企业申请劳动人事指标的标准及条件,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

市人事局、劳动局对企业申请的劳动人事指标,按公布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出国赴港(澳)审批
1、深圳市企业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以及深府〔1993〕394号文的规定执行。
2、企业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不再区分干部、工人,实行同一审批渠道、同一审批程序的办法。
企业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持企业法人执照和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的派出函,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取消原由正处以上单位审批的中间环节。

私营、个体等其他经济单位的人员出国、赴港(澳),持其营业执照,国外邀请函和国内、外担保证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手续。(国内担保办法另订)
(三)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企业的法人登记、工商执照年检和企业注销。
1、设立法人企业,改变原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置意见的办法。独资企业凭产权单位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凭董事会决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合伙法人企业,凭合伙人协议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私人设立法人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改由产权单位签署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提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注销决议或者决定。
3、深圳的企业到内地投资办企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由市经协办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核、签章。
(四)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有关税务事项管理。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印制发票,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不再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属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机构,在办理上述事务时,由其产权单位出具意见。
2、企业申请免税,不再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税务机关直接依法审理。
3、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由市贸发局签批后报税务机关依法审理。
(五)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的货物进出口。
1、企业申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取消原“由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申请,并交厅、局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其他正当需要,凭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直接向相应的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
2、企业临时进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项目,在特区外销售进出口商品,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向政府外贸管理部门报批;特区外商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等则直接向海关申请。
3、对价值1000元以下的货样广告品,海关直接查验放行,取消原“凭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放行”的限制。特殊情况,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证明,由市贸发局统一办理。
(六)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企业申请微利房。
1、深圳市主管微利房建设和经营的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制定企业购买微利房的标准和条件,并由市住宅局每年在有关报刊公布。
2、深圳市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购房的标准和条件,都可直接向住宅局提出购房申请,市住宅局按公布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理、纳入分配方案。
(七)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后,涉及到建设项目立项、进出口配额审批等事宜,凡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改革后,涉及到建设项目立项、进出口配额审批等事宜,凡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要求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分别由市计划局、贸发局、经发局等部门归口审查签
章。
(八)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国家有关部委及外省、市驻深企业,原挂靠我市政府部门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
(九)其他本办法未尽事项,如技术职称评定、沙头角特许通行证、环保申请、办理会计证、银行开户、计划生育管理、评比先进等,参照上述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分管企业(新建项目领导分工抓和领导蹲点企业分工不在此例)要从直接管理企业转向间接管理和调控;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为主转向法制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从直接兴办企业转向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
宏观调控,以产业等政策引导企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研究和制定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面向全社会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全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制定行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推动全行业
企业的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等等。
(四)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公务员的执业素质,尽快形成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政府经济管理机制。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管理新体制。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科学管理制度和体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按照合法程序,对子公司行使投资收益权、重要人事任免权、企业发展规划与重大经营决策权。
(三)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监督、评价和审计;监督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应负的责任并考核其经营业绩;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改革方案分阶段实施
八月份为改革的第一阶段。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要开展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所有办事程序、文件表格进行全面规范和清理,制定新的办事规定和审批程序。外事、公安、海关等专业机构可结合深圳改革的实际情况先采取变通办法执行,并在
执行过程中积极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
九月至十月为实施改革的第二阶段。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公布新的办事规定和审批程序。
市、区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未办理脱钩手续的,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紧进行财产清理,并尽快将清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投资管理公司。
企业行政挂靠党政机关的,由原挂靠机关自行清理,行文解除行政隶属关系。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
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并在方案实施的全过程中及时处理和协调出现的各种问题。



1994年8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