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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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26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封面格式样本;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抗诉案件报告、申诉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附件 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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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12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就“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增强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两节”期间是生产和需求旺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禁超能力、超负荷组织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整改;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三、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专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要加强监管。

  一是全面加强节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运输市场; 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冬季飞行技术管理的情况,加强机务维修管理,严密监控特殊机场及特殊气象条件下的飞行。

  二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三是认真检查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字〔2004〕3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以防范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同时,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要继续整顿尚未验收的非煤矿山,对验收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评估确定为D类的非煤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四是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同时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提高服务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或监察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寓监管于服务,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和监察执法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月3日和2月15日12时前,将本地区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传真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传真:010-64234662、64463292;联系电话:010-6421407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0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高检发装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就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用房设置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案用房的设置

1、审讯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室内安装隐蔽性的监控设施,附以监控室,对讯问情况秘密监控;

2、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

3、接待室:用于接待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4、音像资料室:用于音像资料的编辑和复制;

5、文书复印室:用于案件证据及有关诉讼文书的复制。

二、办案用房的管理

1、为适应工作需要,已经设置办案用房的,要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没有办案用房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15号)精神,主动商请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计划,及早解决。

2、严格依法配备办案用房的设施。除审讯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以外,其他办案用房不得安装监控设备。要把机关安全保卫的监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严格区分开来。

3、制订办案用房使用规则,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审讯室只能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其他办案用房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