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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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
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一: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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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0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正确实施,规范法规解释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条 法规有以下情况需要明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一) 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 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 根据法规规定的精神,需要适当调整法规适用范围的;
(四)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明确的。
第四条 法规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解释,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与原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规授权对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法规解释内容不得与法规的原意相违背。
第七条 法规需要修改或作补充规定的,按照厦门市制定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0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 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 (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
褂谜咝枰诙蛲恋毓芾聿棵沤赡傻男谕恋爻鋈眉劭睿?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
茫└谌呤保推渥猛恋亟灰锥畎垂娑ū壤赡傻募劭睿? (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是此项收入征收的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将代征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在次月五日内缴到本级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的或隐瞒、截留收入的,按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上缴中央财政(由市财政统一上缴),15%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收入额的2%,为代征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并直接转入财政专户,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有关部门动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可拨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留给市财政部分,如在土地开发中确需支出的,有关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月报表。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终了八日内向市财政报送土地有偿使用和支出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