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1:35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七条 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局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责任事故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口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实际赔偿项目和损害赔偿标准应按事故及事故处理具体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损害赔偿费由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


  第二十八条 在事故责任尚未分清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伤者医疗费与死者丧葬费,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实后,指定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后由事故责任者按责承担。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承保人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先行预付。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确定农业机械事故损失后30日内,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印章,调解书应当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重大事故以上的农业机械事故,可以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省公安机关委托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下发的《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3.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4.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财税扶持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2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含贴息、奖励),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区的企业先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要求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4)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9号


  旧货流通是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社会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发挥旧货流通业引导绿色环保消费、推动消费升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发展情况
  (一)旧货流通规模持续扩大。据行业协会统计,至2010年底,全国约有各类旧货市场5000多个,旧货企业5500多家,个体经营门店18000多个,从业人员近500万人。2010年旧货交易额约3000亿元,2006年至2010年,年均增长15%。
  (二)旧货流通种类逐步增加。旧货流通从单纯为居民生活服务逐步扩大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旧货交易由以生活资料为主,逐渐扩大到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并重。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仅工程机械二手设备交易额就已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
  (三)旧货流通网络不断完善。以旧货市场为枢纽的城乡旧货流通网络逐步形成;区域性旧货流通网络不断发展;一些沿海沿边城市的旧货经营者积极探索进入国际市场。
  (四)旧货流通模式不断创新。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旧物租赁、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便利消费,促进商品更新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明显滞后,旧货经营网点不足;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市场缺乏规范;流通秩序亟待规范;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了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居民、服务生产、节约资源为宗旨,以健全流通网络为主线,加快旧货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发展环境,提高流通水平,推进旧货流通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国旧货流通业的发展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秩序良好,交易便利安全,绿色环保的旧货流通体系。全国旧货年销售额达到7000亿元,年均增长18%。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二手设备市场建设。推动一批现代化、规范化的二手设备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的交易登记、鉴定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二手设备市场服务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安全、价廉的机械设备,缓解企业资金短缺难题。带动大型综合旧货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市场交易、集散、分拣、结算、质检和维修等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管理和经营服务水平,形成管理先进、服务完善、交易规范、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旧货市场。
  (二)重点培育旧货流通品牌企业。努力引导和推动一批有实力的旧货流通企业向产权股份化、经营专业化、组织连锁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逐步成为具有先进理念的大型现代流通企业。培育一批以收购、维修、拆解、包装、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旧货流通企业。
  (三)加快完善旧货流通网点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统一规范的城镇社区、乡镇及农村旧货网点,形成便民连锁的旧货收购和销售网络。鼓励发展库存积压商品销售、规范高端旧货寄卖店、探索现有商业网点兼营旧货业务、完善旧货慈善捐助网点建设。积极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创新旧货信息发布平台。
  (四)鼓励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强化“跳蚤市场”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其调换和处置个人消费品的作用,积极引导各地在居民社区空地、学校和现有商品市场发展“跳蚤市场”,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工作,为居民提供便利,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五)促进旧货流通现代化发展。运用供应链管理等新型管理方法,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旧货流通现代化水平,降低流通成本,实现城乡旧货流通的快捷、顺畅。提高旧货流通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积极发展网上服务平台与实体店面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旧货交易服务,规范和促进网上销售,促进居民便利消费;推动旧货物流配送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旧货物流服务,发展第三方旧货物流。
  (六)规范旧货流通秩序。加强对旧货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旧货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交易信息登记制度和旧货经营物品登记制度,坚决打击诈骗、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加强旧货流通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违法违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鉴定估价师等人员诚信管理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八)促进国际交流与协作。制订政策措施促进旧货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有条件的旧货及二手设备经营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二手设备流通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大中型设备制造企业到境外开展二手设备业务,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建设。加强旧货流通业的法制建设,研究修订《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鼓励地方制订相关法规,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推动旧货流通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旧货流通发展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旧货流通加快发展。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市场调查和预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旧货经营网点。各地要将旧货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三)建立促进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各项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旧货流通体系建设的财税金融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专业从事旧货回收、清理、维修的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加强旧货维修处理等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研究推动旧货流通的鼓励政策。
  (四)推进标准工作。加快旧货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规范旧货经营秩序、保障旧货流通安全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发挥标准对旧货行业管理的保障和支撑作用,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技术先进的旧货流通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传和贯彻力度,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
  (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人才培养。加大培养旧货流通业经营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进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尽快提高旧货业经营者的素质。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对旧货经营者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与治安业务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七)倡导旧货科学消费。抓好舆论宣传工作,转变公众对旧货的认识,正确对待旧货购销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引导公众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