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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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月25日)

教外综〔2002〕4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交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走出国门,参加内容丰富的国际交流活动,这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对外交往能力的人才、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声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理顺管理体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现就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护照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对外交往活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在校学生应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出国的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还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签发护照。

  三、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申办护照事宜,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审批和申办护照事宜,仍按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在校学生因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团组而确需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的,应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短期出国人员的审批规定报批。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后,向学校所在地的颁发因公护照机关申请护照。

  六、持因私护照的在校学生出国签证由所在学校或者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在校学生短期出国事项的管理工作,经常性地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自觉维护祖国荣誉的教育,严格外事纪律,增强安全意识,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推进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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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
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
(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
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1996年12月25日

宜春城区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管理规定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1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城区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城区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宜春城区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春城区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宜春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摩托车、自行车(以下简称“两车”)临时占道停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两车”临时占道管理,并按照合理规划的原则,划定设置人行道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泊位。
第四条: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规划、涂抹泊位线。
第五条:凡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必须缴纳停车费,摩托车0.50元/辆次,自行车0.2元/辆次。
第六条:凡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定向有序、整齐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乱停乱放,凡不遵守停放规定的,由市城管监察支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停车费主要用于管理劳务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两车”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车管规定,由其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