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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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土资国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办法》附件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上下载。网址:www.nast.org.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便于科技成果管理,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部信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遂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和验收办法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上网公布其成果简介、创新点等等。

对于基础类研究成果,将逐步发布科研报告、与主要结论有关的关键数据,以实现成果共享。

对于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保密一定时间后,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应用基础类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对于软科学类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十五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

对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无偿查阅已登记科技成果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写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及部门有关的奖励办法,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 为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大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具体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转让科技成果汇交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在对内对外的科技活动及其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是泄漏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

贵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审查符合《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登记。登记号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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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1994年8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48号

  现将《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

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欠发达乡镇派遣科技特派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3号)精神,为加强对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派遣到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考核奖励和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中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的拨付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入驻乡镇路程的远近按县域划分3个档次:0.9万元(磐安、武义、衢县、仙居、三门),1万元(莲都、龙泉、缙云、遂昌、松阳、青田、云和、景宁),1.2万元(永嘉、文成、泰顺、苍南)。
  第四条
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派遣单位的实际派遣人数,填写"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详见附表)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预拨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造册并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本人,在收到资金后2个月内将经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后的补贴发放清册送省财政厅报账,同时将复印件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奖励经费的使用。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按照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和奖励决定,填写"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资金预拨给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由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本人,并将经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后的清册及时送省财政厅报账。
  第六条
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体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重点支持以入驻乡镇为实施基地的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项目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5%。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乡镇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及补助资金的申请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每年申请1次。由科技特派员根据当地科技扶贫开发情况和实际需要,凭银行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和扶贫办申报。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并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和资金文件,应尽快与当地扶贫办联系,并凭银行结息凭证拨付资金。
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参照《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02〕99号)中一般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格式(注明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当地县(市、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为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同时将项目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科技开发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合同书下拨到当地县(市、区)科技局,当地科技局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支持,并将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欠发达乡镇所在地财政、扶贫、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因故中止,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并继续用于对其它科技扶贫项目的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略)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