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用电信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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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用电信网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专用电信网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3 号

1997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专用电信网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专用电信网管理,促进专用电信网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电信网统一、完整和先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用电信网,是指有关单位因内部业务需要而设置的电信网。
第三条 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专用电信网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专用电信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电信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规划;执行国家通信政策和技术标准;促进专用电信网与公用电信网的联合与协作;发挥专用电信网的作用。专用电信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用电信网,必须纳入电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自治区内有关单位投资新建专用电信网,应当经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申请单位。
国家有关单位在自治区内投资新建专用电信网,建设单位必须向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电信网,须报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中新建、改建、扩建配套专用电信网的,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用电信网时,要充分发挥公用电信网的作用,如果公用电信网不能提供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的,可以与公用电信网或者其他专用电信网联合新建、改建和扩建。
公用电信网在电信线路和电信设施不足时,可以利用专用电信网富余通信能力,租用专用电信网。
联合新建、改建、扩建专用电信网,应当坚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签订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九条 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专用电信网原则上只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与其他专用电信网、用户交换机相联的,须经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无线通信网与用户交换机相联,或者在同一城市设置的两个以上用户交换机因工作需要相联,必须采取相应与公用电信网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与公用电信网相联时,应当就近一处相联。专用电信网跨越旗县以上行政区域或者多处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必须符合国家电信网路组织体制和技术标准,并具备能够满足电信网发展的技术条件。
专用电信网以全自动方式与公用电信网相联,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电信技术和容量规定,并报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所用终端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或者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进网批准文件或者贴有进网标志。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无进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应当向国家或者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进网批准文件和进网标志。
第十五条 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加装终端设备,以及变更公用电信网配置的终端设备、电信线路的使用性能和地点,须到公用电信企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搞好设备维护,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用户交换机主管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放号、装机的,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甚小天线地面站(VSAT)通信,只限于电路落地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向外部和境外开通电路。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企业在专用电信网或者用户交换机主管单位及其职工住宅区内提供公用电信服务,主管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用专用电信网。
第二十一条 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信业务使用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经营电信业务,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信企业应当保障对专用电信网的服务,并向专用电信网及时提供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及其他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专用电信网的,由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投资数额1%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电信业务,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专用电信网与其他专用电信网、用户交换机相联的;
(二)单位内部使用的无线通信网与用户交换机相联,或者在同一城市设置的两个以上用户交换机因工作需要相联,未采取相应隔离措施的;
(三)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所用终端设备,未取得进网许可证、进网批准文件、进网标志的;
(四)与公用电信网相联的专用电信网擅自加装终端设备,变更公用电信网配置的终端设备、电信线路的使用性能和地点的;
(五)专用电信网、用户交换机主管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放号、装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六)甚小天线地面站(VSAT)向外部或者境外开通电路的;
(七)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未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主管单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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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海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海关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
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落实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工作,现就有关购油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油凭证由省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签发(持1998年有效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免领)。购油凭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购油凭证式样附件一注2的企业性质变更为:A类为外商投资企业;B类为特区内资企业;C类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进口企业。注3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变更为:A类为免征关税、增值税;B类为关税、增值税先征后返;C类为不享受免税。
三、购油凭证式样加盖国家经贸委统一刻制的印章,印模式样见附件二。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见附件三。
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购油凭证及印章使用的管理。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购油凭证式样
二、印模式样(略)
三、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购油凭证式样
No.
-----------------------------------------
|1.购油企业所在地区: |4.登记证明编号: |
|-------------------|----------------- |
|2.购油企业名称: || | | | | | | | | |
|-------------------|----------------- |
|3.供油企业名称: |5.有效期: |
| | 年 月 日前有效(大写) |
|-------------------|-------------------|
|6.购油企业性质: |9.购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 |
|-------------------| |
|7.享受优惠政策类型: | |
|-------------------| |
|8.代理购油单位名称: |10.购油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名称: |
|-------------------|-------------------|
|11.产品名称|12.规格|13.单位|14.数量|15.商品编号(H.S.)|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发证机关盖章: |
| 备 | | |
| | |经办人签字: |
| | | |
| 注 | | |
| | |16.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注:1.第四条登记证明编号第一、二位为省、市代码,第三位为炼厂代
码,第四位为油品代码,其余为登记流水号。
2.第六条企业性质分为:A(外商投资企业)、B(来料加工企业)、C
(特区内资企业)。
3.第七条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分为:A(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B
(增值税先征后返)、C(不享受免税)。
4.第八条购油企业自购时可不填代理购油单位名称;委托的代理
购油单位须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
5.第一联:海关留存(蓝色、防伪);第二联:供油企业留存(紫色、防
伪);第三联:购油企业留存(红色);第四联:发证机关存档(黑色)。

附件三:

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
-------------------------
| 省市名称 | 代 码 |
|--------------|--------|
|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01 |
|--------------|--------|
| 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 02 |
|--------------|--------|
|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 03 |
|--------------|--------|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04 |
|--------------|--------|
|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 05 |
-------------------------
续表
-------------------------
| 省市名称 | 代 码 |
|--------------|--------|
|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 06 |
|--------------|--------|
| 海南省工业厅 | 07 |
|--------------|--------|
|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 08 |
|--------------|--------|
| 厦门市经济委员会 | 09 |
|--------------|--------|
|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 10 |
|--------------|--------|
|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 11 |
-------------------------

炼 厂 代 码
----------------------
| 炼厂名称 | 代 码 |
|-------------|------|
| 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 | 1 |
|-------------|------|
|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 2 |
|-------------|------|
| 广州石油化工公司 | 3 |
|-------------|------|
| 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 4 |
----------------------

油 品 代 码
-----------------
| 油品名称 | 代 码 |
|--------|------|
| 柴油 | 1 |
|--------|------|
| 汽油 | 2 |
-----------------



1998年12月18日

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推动技工学校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拟于1991年开始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
对技工学校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和实现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为:
(一)使技工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总结办学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三)促使学校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技工学校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及标准
凡独立建制,经批准招生四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均属这次评估范围。
评估分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两种形式,合格评估是对所有学校的鉴定性评估,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部属学校也可参加地方评估,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劳
动部门组织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合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见附件1)由劳动部制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在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中产生。
三、评估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复查和评估验收等方法,认真组织好评估工作。
合格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于1992年3月底前结束,同时将评估总结和参评技工学校的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报劳动部。
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大体按每四千名在校生(国家计划内招生)评定一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审批,于1992年6月底前报劳动部备案并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由省(部)推荐,劳动部组织检查评估及审批。重点技工学校需填报《重点技工学校
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劳动部每四至五年对重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要取消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已具备重点技工学校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各地区、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检查评估制度可自行制定。
四、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评为省(部)级的重点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命名并授予证书;全国重点技工学校由劳动部命名并授予证书。
(二)国家每年分配招生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重点技工学校,在安排教师进修、职务评聘职数等方面对重点技工学校给予照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技工学校的领导,并在基建计划、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对教育质量低、办学条件差、专业设置不合理的技工学校要限期整顿或停办。
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2.技工学校评估登记表(略)
3.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略)

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承担多种培训任务。
第二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并在教学改革、培训质量、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示范作用。
第三条 领导班子配备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成员具有较丰富的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廉洁奉公、能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为学校的发展、巩固与提高而努力。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重视重点技工学校的发展,并在经费、基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五条 学校独立建制,办学规模在400人以上。
第六条 学校基本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并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需要,开设其他短线工种(专业)。
第七条 有与学校规模及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3万平方米(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32平方米,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5平方米。
第八条 有适应工种(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教学用具。实验要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基本要求,实验开出率不低于90%。
第九条 有满足工种(专业)基本操作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场、店),保证每生有一个工位(两班制);特殊工种(专业)不宜自建实习工厂(场、店)的,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挂钩实习基地。实习设备完好率要在90%以上。
第十条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室和阅览室,专业图书、教学资料、文艺书籍、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藏书一般不少于2万册。
第十一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用房,食堂(或兼用礼堂),教职工宿舍及后勤福利用房基本能满足需要。
第十二条 有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学生运动场地和满足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所必需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有实习工厂的学校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并将创收的60%以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教 学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机构健全,能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重视教学信息反馈,积累教学资料,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的工种(专业)都必须有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能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和实习工厂的月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并有检查制度。学生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训练课题应在校内完成。
第十六条 校外定点实习也要有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校外实习必须有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带队教师不少于学生数的5%。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应围绕提高学生操作技能进行。教学工作要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注意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两种证书制度,学生毕业率达98%,达到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的应占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九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并按劳培字〔1986〕9号《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配齐教师。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者占
80%,其中技术理论课教师初步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工操作技能的应占70%;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达中级及以上者不低于90%,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应达到2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师考核制度。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全面提高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思想觉悟,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十三条 能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结合专业特点,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十四条 校长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操行考核优良率达95%以上。
第二十六条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学生身体健康,体质发育良好,体育达标率9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习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第六章 行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按办学规模配齐工作人员,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后勤工作要为教学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教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财务独立,帐目清楚;建立了学校基金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注意饮食营养卫生,无贪污浪费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宿舍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校貌,校园绿化美化较好。



199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