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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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保证铁路建设质量,保障铁路施工队伍合法经营,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系指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设备、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3条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由建设部纳入国家标准颁布,对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的各施工企业,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
第4条 铁路房建和给水排水工程施工企业统一按《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定。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路基、桥涵、隧道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6条 按《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提出下列证明文件: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或单位任命文件。
3、施工企业上年的统计年报资料。
4、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7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程序:铁路大型一级和一级企业由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查。二、三、四级企业按系统逐级上报,归口审查后报部审批。报部前,铁路局系统施工企业由铁路局负责审查;工程局所属企业由局初审后报所属总公司审查,通信信号公司及所属企业由本公
司初审,送部电务局审查。
第8条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各单位均不得成立新的施工企业,不得盲目扩大编制、增加人员。确需新开办施工企业必须经部批准,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由企业申报,经核实后,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9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企业法人代表及经济、技术负责人变动,技术装备发生重大变化等,经铁道部审批的单位应在变动后三十日内向铁道部建设司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承包工程
第10条 铁路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部审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年度施工任务要与本企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越级和盲目承包,任意倒手转包。承包工程必须签定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11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要严格按国家和部颁工程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12条 铁路大型一级和一、二级企业承包的工程需向外分包时,必须经过部建设司批准,但承担分包工程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第二次向外分包。三、四级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准向外分包。
第13条 施工企业对使用民工或向外发包的工程,必须加强管理,在工期、质量和安全上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4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铁道部权限范围内的审定等级、经营范围、核发证书、变更等级、处理违章,企业分立、合并时注销或变更,年度检查,以及经营活动中监督管理工作。
第15条 资质检查制度。各施工企业应于每年二月底向铁道部报告资质情况,年度施工任务完成情况(投资和实物数量)和安全质量情况,如发现有重大事故或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企业,将根据情况重新定级。
第16条 凡领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按资质等级上交管理费(包括证书、申报表、管理手册等费用)。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17条 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等级注销手续或年检的,由该企业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降低等级。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无证施工、一证多用、越级承包工程的,由该企业审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第19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转包工程,从中牟利的,或者出卖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的,由该企业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等处罚。
第20条 违反本办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21条 铁路施工企业执行路外任务或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22条 铁路施工企业系指直接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基本建设活动的企业,不包括大修、维修单位。
铁路大型一级企业只在铁路内部工程局级企业中评定。
第2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198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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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督〔2003〕1号


  在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保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并巩固提高成果,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我部决定授予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62个单位“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授予王茂根等111名同志“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新的形势下争取更大的成绩。

  我部号召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向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静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北省

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西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东乌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学室

吉林省

安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黑龙江省

双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桦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嘉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丹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

富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义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

芜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

东山县教育督导室               泉州市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吉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芦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沂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南省

新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辉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北省

武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南省

汨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南省

海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

万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璧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川省

宜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犍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

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凯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沾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西藏自治区

洛隆县教育督导委员会

陕西省

宝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靖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甘肃省

庆阳地区教育督导室              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二师教育督导室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督学:    王茂根、马钊、李仁和、金汉杰
北京市:     薛家树、卢宝生、周艳芝(女)
天津市:     常宗明、王继娣(女)、王景田
河北省:     石永年、孙国昌、王若英、王福忠
山西省:     张利、(辶帝)锦章、赵卿、王吉星
内蒙古:     赵文科、张学凡、朱力敏(女)
辽宁省:     王长勤(女)、陈德新、武振城、刘玉民
吉林省:     史燕来、侯伟昕、王维民、王金杰
黑龙江省:    慈元忠、贾书玉、万明、冯砚汀
上海市:     裴晓春、方子龙、吴琳
江苏省:     汤心宽、李家莪、郑英舜、秦汉清
浙江省:     陈多维、田中夫、章巨伦、李正才
安徽省:     王开玲(女)、范晓微、张效忠
福建省:     杨德成、张君坦、陈火明、蔡宗平
江西省:     游先勇、杨人中、詹广
山东省:     张晓峰、张振云(女)、周满升、仝文义、贾玉德
河南省:     吴振兴、王荣涛、郑承华、冯德贤
湖北省:     徐金山、方正明、姚绍宽、朱世云
湖南省:     丁春秋、文雅根、吴祥凌、周生来
广东省:     蔡婉(女)、邹创予、张务南、周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月娥(女)、蒋朝友、吴兴强
海南省:     傅佑经
重庆市:     杨才明、江明愈、罗正
四川省:     赵宋瑞、干劲、刘林、刘开发
贵州省:     匡政策、王幼石、杨再清
云南省:     李强、魏希周、陈援朝
西藏自治区:   桑珠加措
陕西省:     王东民、任兆文、梁忠、谭尊相
甘肃省:     李舜钰、王立学、王建儒、施玉龙
青海省:     白雄鹰、季保英、王俊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世来、丁学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不力米提•艾力、赵新明、魏育龙、玛丽亚木•哈斯木(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杨徐琳(女)



抢劫犯罪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刘亮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今年来抢劫犯罪行为逐年增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影响,本文试对这一犯罪行为加以分析;
  一、抢劫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1、人口流动性增大,人员结构复杂。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成为社会犯罪率提升的原因之一。
  2、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作难度加大。社会上存在一大批无业人员,他们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时,易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防范体系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疏于防范,贵重物品及钱包放在显眼位置,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惦念的对象。
  4、学校教育不全面,未成年人犯罪层出不穷。由于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与宣传不够,忽视了学生道德法制教育,且因当今社会电视、报纸、杂志和网上暴力、色情等内容泛滥,不健康的思想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一旦无钱,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实施抢夺,抢劫行为。
  二、打击、防范、抢劫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1、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犯罪线索从而破案的举报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大力宣传报警渠道和方法。(3)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营造防范打击犯罪案件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要极力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及时破案,防止犯罪分子连续作案造成更大的损失。检察机关及时起诉,法院及时判决。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和配合,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成功率。
  (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是避免夜间单身外出,路遇偏僻地段要加强防范意识,特别是学生一定要结伴同行,必要时要有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二是注重自身安全,财产不外露,出门尽量不携带大量现金。
  综上,为防止犯罪发生,各部门,各行业应齐抓共管,动员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