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丝类商品开验须经国家局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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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丝类商品开验须经国家局批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丝类商品开验须经国家局批准的通知

      (国检检〔1991〕006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重庆商检局:

  丝类是我国重点出口创汇产品,其检验项目繁杂,在检验过程中,不仅需要多种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而且要求检验员具有丰富的检验经验。因此,为保证丝类的检验质量,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没有开验丝类的局,今后如确需开验,必须报国家局审批,不得自行开验;已经开验的局,要进一步加强检验手续,特别是有些检验条件尚不完备的,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以切实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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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
  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
  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
  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
  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
  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
  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
  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
  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
  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
  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
  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
  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
  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
  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
  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
  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
  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
  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
  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
  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
  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
  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
  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
  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
  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
  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
  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
  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
  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 行次 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 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 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 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 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 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