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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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
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
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
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
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将《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的84040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从车辆购置税及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五)删除《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删除“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
三、征收缴库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由代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税收入专户,交通部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代征期满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应缴未缴款,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交通部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三)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的资金,由交通部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车辆购置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二)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按规定由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总会计每月月末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第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列支后,转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401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四)车辆购置税支出中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24号)的规定执行;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
行。其他支出的资金拨付办法,暂按相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收到通知前已缴入国库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尚未缴库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缴库。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支出,一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



200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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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系统运转所需设备、人员和维持经费,确保东、中、西部省份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二、现已具备系统运转条件的县,所辖接种单位应在系统启动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范》要求完成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录入和报告。目前正在使用其它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地区,应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集成标准》的要求,对应用软件进行调整,实现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辖区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及时发现免疫工作空白和薄弱地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附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和发布。

(2)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2.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督导;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具体实施计划,指导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5)承担本辖区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统计信息录入和上报。

(三)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和村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服务人员进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培训。

3.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

乡级接种单位负责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收集、登记、录入和网络报告;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设有村级接种单位的乡级防保组织,还需承担辖区内村级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录入和网络报告。

4.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接种率报告。

(四)村级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报告制度。

2.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

二、信息登记与报告

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及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为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的责任人。

(一)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登记报告信息内容

登记报告信息内容见表1(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两部分。

(1)基本信息: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医院、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户籍地址、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儿童过敏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接种禁忌证、迁入日期、迁出日期、迁出原因、建卡日期、建卡单位和建卡人。

(2)疫苗接种信息:疫苗名称、剂次、免疫类型、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疫苗规格、接种剂量、疫苗效期、疫苗厂家、接种单位和接种者。预防接种信息包括儿童所有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信息。

2.工作程序与方式

(1)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乡级接种单位在每次预防接种过程中,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中获得流动儿童的接种信息,实现流动儿童的接种与信息共享。

3.登记报告与时限

(1)预防接种信息的登记与录入

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儿童出生1个月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建立儿童的预防接种基本信息电子档案。

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须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采用电子介质(如条形码或磁卡等)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实施过程中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以村为单位接种的地区,村级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将预防接种记录提交乡级防保组织,由乡级防保组织在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

(2)预防接种信息的上报

上报内容: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监护人姓名、建档县国标、接种县国标、接种单位编码、建卡日期、接种信息(包括接种疫苗的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上传时间和数据状态。

上报时限: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完成后,立即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将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二)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个月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见表2,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并上报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然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于每月10日前录入上报。

三、数据管理

(一)数据审核。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接种前对接种儿童的既往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每周对所有管理儿童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对有疑问的录入信息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3.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录入的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报告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

4.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以市(地)、县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订正。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和县、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的数据,须告知相关责任填报人对数据予以订正,并及时将订正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儿童的疫苗接种信息(疫苗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应在数据上传后7天内完成订正;上传超过7天以后,疫苗接种信息不再允许订正。

(三)数据补报。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发现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对于已经建立了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但未将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儿童,需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发现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缺报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督促其进行补报,并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上报。

(四)数据查重。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上传数据之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督促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对数据进一步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四、质量控制

(一)数据质控。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报的个案数据质量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上传信息及时率、上传完整率等。督促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质量,扩大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二)管理质控。

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经常开展数据的检查复核工作,检查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证记录或预防接种统计报表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五、分析利用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本辖区的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撰写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反馈。

(三)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每月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各级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时间(月、双月和年)、年龄(<12月龄和≥12月龄)、出生年度、儿童状况(本地儿童和流动儿童)等属性对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脊灰、百白破、白破和麻疹疫苗)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③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流脑、乙脑、风疹和腮腺炎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分析以下指标:①各种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人次数;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的单苗全程和五苗全程的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不合格接种原因和接种人数;⑤不同年龄组的建卡儿童数、流动儿童数。

六、系统安全与管理

(一)系统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管理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2.计算机要专人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各地应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后,应对安装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同时安装能及时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5.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安装有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数据安全。

1.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预防接种卡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长期保管。

2.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完成每次接种的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七、技术保障

(一)系统保障。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立覆盖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具备满足日常预防接种信息管理需要的主机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配备2-4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配备用于辖区日常业务管理的计算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2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有免疫规划信息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需求和条件,建立本地的系统应用管理平台。

3.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配备用于日常预防接种服务的计算机1台以及用于接种证、报表、条形码或其他资料打印的存折打印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1-2名操作计算机并有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条件保障。

1.已开发使用本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以省为单位牵头按照国家的数据交换标准和要求改进现有系统,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合格后,方可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2.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统一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如果各地有个性化的需求,可在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基础上对系统功能进行扩展,但所涉及的设备和费用自行承担。

3.暂不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收集辖区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直接录入上报。

八、考核评价

(一)国家每年对部分省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过网站、简报等方式反馈各地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进展情况。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开展较差、进展缓慢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指导与考核。

(四)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九、附录

(一)名词解释。

1.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乡级防保组织包括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不直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仅负责对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村级接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级接种单位是指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2.村级接种单位

村级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村卫生所或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

(二)统计指标。

1.接种率

应种人数:到本次接种时,在接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受种人数: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

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2.累计接种率

累计应种人数:一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前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与该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中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之和。

累计受种人数:该段时间内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之和。

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3.合格接种率

合格接种人数:在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儿童中,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儿童人数。

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单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4.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5.上传地区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收到上传预防接种数据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6.上传接种信息数据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完整的儿童数/上传的儿童数×100%

7.上传接种信息及时率

乡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5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级防保组织: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10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8.上传接种信息准确率

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与预防接种接种证(卡)信息相符的儿童数/调查儿童数×100%

(三)附表和附图。

1.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2.表2 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

3.图1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

4.图2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流程图



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儿童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院: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1)病名 发病时间 (2)病名 发病时间

儿童过敏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证:

迁入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原因: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单位: 建卡人:



疫苗与剂次
免疫

类型
接种

日期
疫苗

批号
疫苗

规格
接种

剂量
疫苗

效期
疫苗

厂家
接种

单位
接种者

卡介苗
基础









乙肝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脊灰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4
加强









百白破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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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与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002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三终字第10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碰到因同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的情况时,实践中一般都尊重当事人对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即既可“先刑后民”,又可“刑民并行”,又可“仅民不刑”。

三、基本案情
原告腾达公司是一家以液压设备、石油钻采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自2001年,该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自1999年至2004年8月,刘某一直在腾达公司任总工程师。2004年2月,刘某通过公司的电脑兼资料管理员王某,从腾达公司电脑中复制了包括工具电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2004年8月1日,刘某与腾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协议,约定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某不得私自生产或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腾达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某设计或腾达公司享有权属的技术图纸资料,刘某无权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后,刘某离开了腾达公司。
2005年7月,刘某应聘到被告兰石研究所工作,该所以石油、天然气、轻工系统装置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等为主要经营范围。2005年兰石研究所也开始生产和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2005年7月,该所与兰石国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兰石研究所供给兰石国民公司包括工具电梯在内的共29万元的设备。
2005年9月,腾达公司以刘某、兰石研究所非法盗窃、使用其商业技术秘密,已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由,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审理中,经腾达公司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腾达公司的工具电梯技术是否为非公知技术及兰石研究所实际使用的技术是否与腾达公司的非公知技术相同或类似等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兰石研究所未能提交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006年12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腾达公司工具电梯中的部分信息属非公知技术信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较容易地从公知技术获得;根据兰石研究所提交的部分图纸信息,无法比较其所载的技术信息与腾达公司主张的非公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等同,兰石研究所此份图纸用于说明被告方所实际使用的技术,材料并不充分等。

四、法院审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本案为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腾达公司生产的工具电梯的相关尺寸等技术信息系非公知技术;腾达公司对该技术的使用,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其价值应予以确认;且腾达公司对包括涉讼技术信息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设置密码和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应认定腾达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腾达公司主张的讼争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兰石研究所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腾达公司设计生产工具电梯产品的时间早于兰石研究所,刘某曾在腾达公司任总工程师,而后才到兰石研究所工作,并从事与研制、生产腾达公司的同类产品。由于兰石研究所未提供相应图纸,鉴定机构无法比较腾达公司的工具电梯与兰石研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具体内容是否相同或等同。因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兰石研究所提出的反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证据,能够认定兰石研究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腾达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侵权。因此根据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原告的赔偿依据,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兰石研究所立即停止对原告腾达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达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兰石研究所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包括:原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专有技术”变更为“商业技术秘密”;原审既已查明刘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以公安机关侦查中对刘某等人的笔录作为证据,却对民事部分迳行判决,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将上诉人根据公知技术设计制作的产品判为侵权,且将尚未定论的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的材料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不具有客观公证性;原审判决引用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以及认为原审对经济损失的认定缺乏依据等。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腾达公司生产的工具电梯的相关尺寸信息等系非公知技术,且该公司对此已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与员工亦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应认定腾达公司对此项技术享有专有权,该技术构成其商业秘密。刘某作为腾达公司原总工程师,具有接触腾达公司工具电梯技术的充分条件,并全面了解涉案的技术信息。其却在离开腾达公司后进入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上诉人兰石研究所,从事工具电梯设备的现场调试、安装工作。在腾达公司发现兰石研究所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兰石研究所在原审法院一再督促下,拒不提供其生产工具电梯的设计图纸,导致鉴定部门无法比对其生产工具电梯的技术是否与腾达公司的技术相同或类似,对此,兰石研究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部分证人的笔录,可以认定兰石研究所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原审法院的认定正确,应予确认。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第一个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书中确有用词不够统一的问题,但“专有技术”属于商业技术秘密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故对此问题,原判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妥,只是存在用词不够统一的问题;上诉人提出一审违反了刑民程序交叉中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问题,该原则适用在审理经济合同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时的原则,而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是可以互不交叉分案审理的。同时,本案也不存在“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才能认定审理民事案件的理由,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支持;至于上诉人的原审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准确性的上诉理由。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技术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刘某及上诉人兰石研究所的行为构成侵犯被上诉人商业秘密,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正确。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技术的合法来源,本案已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依据兰石研究所的生产销售情况,结合腾达公司的研发成本、市场前景等因素,酌情判处兰石研究所赔偿腾达公司侵权所造成的损失2万元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甘肃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兰石研究所在上诉中称一审在已查明刘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以公安机关侦查中对刘某等人的笔录作为证据,却对民事部分迳行判决,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故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什么是“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否需遵循“先刑事,后民事”,还是可以“刑民并行”,或者可以“仅民事,不刑事”呢?
所谓的“先刑后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但实质上,“先刑后民”并非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碰到因同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的情况时,实践中一般都尊重当事人对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司法机关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受理。
第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选择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法院已确认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权利人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依据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较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也相对较轻。
第二,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选择同时通过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即“刑民并行”。这种情况下,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立案;对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的,法院也应予以立案受理。之后,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则应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案件,不得相互推诿或妨碍。当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第三,商业秘密权利人当然也可选择只采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知法院会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移送案件处理,即转为“先刑后民”。但这种所发争议较大。由于商业秘密属于私权范畴,当事人理应有权进行自由处分,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仅选择以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除非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国家利益,国家就不应以公权力来进行干预,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继续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而不应将案件转为刑事诉讼。
综上,可知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腾达公司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追究侵权人兰石研究所的民事责任,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民事判决是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结果,并无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