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3:27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1997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忆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考虑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在内的渔业领域的传统合作关系,为按照制订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互惠原则,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令,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颁发有关入渔的许可证,并可就颁发许可证收取适当费用。
  三、缔约各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按照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从事渔业活动。

  第三条 缔约各方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年决定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该决定应尊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二、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令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逮捕或扣留缔约另一方的渔船及其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前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
  2、北纬二十七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除外)。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
  2、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点四分之点
  3、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点五分之点
  4、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点九分之点
  5、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点四分之点
  6、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点三分之点
  7、北纬二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七度十五点一分之点
  8、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零点九分之点
  9、北纬三十度、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点二分之点
  10、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点一分之点
  11、北纬三十度四十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十点一分之点
  二、缔约双方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中,考虑到对缔约各方传统渔业活动的影响,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及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应对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缔约各方在该水域中,不对从事渔业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的作业限制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方的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该方。

  第八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令,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渔业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两名委员组成。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与第三条规定有关的事项、与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有关的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协商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需要,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委员一致同意方能实施。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建议,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的附件(包括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政府可以书面协议修改本协定的附件。

  第十四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自两国政府通过换文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三、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徐敦信                小渊惠三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有关本协定第三条规定决定的书面通报后,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许可证。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的有关法令颁发许可证。

 二、缔约各方的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的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捕鱼数据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等手续规定)。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按以下规定实施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日本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避难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厅的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和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通讯联络方法。协议议事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就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有关条款,同意记录下列事项:
  一、两国政府表示将继续坦诚进行两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磋商,并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此外,两国政府表示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设定,不得认为有损两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各自立场。
  二、两国政府表示,鉴于两国传统和合作的渔业关系,在实施协定和与第三国建立渔业关系时,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水域北限线以北的东海部分水域,尊重现有的渔业活动,考虑缔约另一方传统作业及该水域的资源状况,不使缔约另一方在该水域的渔业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徐敦信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日于东京

日本国外务大臣小渊惠三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中日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日本国民。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敦信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日本国政府意向如下:
  以日中两国为确保本协定第六条第2项所指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该水域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令适用于中国国民。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徐敦信阁下:
  本大臣荣幸地提及本日签订的《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定》,并谨阐述如下:
  一、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本协定生效后五年内,中国鱿鱼钓渔船应可在日本海及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免交入渔费,作业船数及渔获量不应超过一九九六年的实际数量。
  二、本大臣对此意向如下:日本国政府注意到并原则接受中方的要求,将根据该水域的渔业资源状况,由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日中渔业联合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顺致敬意。

                       日本国外务大臣 小渊惠三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东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的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教育水平和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工作,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

一、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标准
(一)党政重视
1、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把教育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本乡(镇)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示范乡(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有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2、建立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教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建立教育示范乡(镇)建设自我评价制度,接受市、县(区)教育督导评估。
3、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重视解决“留守学生”的教育问题;“三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用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好。组织村民帮助维修校舍,改善办学条件;帮助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帮助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5、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无D级危房,并及时清除新增危房;合理调整村小布局,乡(镇)学校布局合理。
6、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7、建立每年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尊重教师,不断地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
8、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在校学生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100%,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
2、三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及智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
3、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98%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0%以上。
4、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0%以上。
(三)成人教育
1、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全乡镇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2%以下。
2、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
3、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乡(镇)新增劳动力和在业人员普遍受到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年培训率达30%以上,各类实用人才基本满足乡(镇)经济建设需要。
4、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校舍、有教师、有教学计划、有实习实作场地、有考核,教学活动落实,效果明显。
(四)乡(镇)中小学办学条件
1、师资水平
(1)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和职工按规定编制配备。初中的学科教师结构合理。所有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为人师表。
(2)小学和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科以上学历不低于30%;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20%。
2、校舍条件
(1)学校布局合理,校址选择适当,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学校无危房,学校主要教学用房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学校有规范的校门、校牌、有较规范的旗台、旗杆、时事政策宣传栏等。
(3)学校普通教室每班一个,最低为三合土地坪,门窗油漆,装齐玻璃,通风采光好,生均占有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0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8平方米,且班额不超过60人。
(4)学校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等。
(5)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以及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室等校舍达到《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
(6)学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供水设施。学校食堂达到C级标准(见附件3)。住校学生有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条件(见附件4)。教职工宿舍解决较好,住房成套率达到70%。
(7)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标准的男女厕所。
(8)乡(镇)有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园,且园舍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
(五)乡(镇)中小学校管理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严格实施考核奖惩,竞争激励机制初步形成。
2、德育工作有计划,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德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学校校风正,学风好。
3、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制度落实。
4、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视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成效明显。
5、严格按要求上好体育、音乐、美术课,认真组织开展课外体育锻炼,学校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有预防学生常见病、近视眼的措施,成效明显。
6、按要求开好上好实验课,实验制度完善,实验报告记录完整,实验室管理规范。图书室定期开放,方便师生借阅,有学生阅读状况记载。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整洁美观,绿化美好化,环境布置体现知识性、教育性,学校道路畅通,无卫生死角。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经费支出结构合理,固定资产帐目清楚。
9、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行为。

10、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无学校安全隐患,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评估办法
(一)各乡(镇)自评申报,县(区)初评合格者推荐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牌。
(二)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的评选不分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格按照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三)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称号。
附件:1、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2、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3、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小学)

4、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学)

5、巴中市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及卫生设施标准

6、巴中市农村中小学宿舍建设的基本要求



附件1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政府依

法治教

(16分)
3分
乡(镇)村依法落实对教育的责任,且效果好得1.5分;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得1.5分




5分
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得1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得1分,有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并切实予以实施得1分,无薄弱村小存在得1分,无D级危房得1分。




3分
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每少0.3年扣1分,直到3分扣完。




2分
全部脱盲得1分;未完成,则文盲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农民年参培人数达到全乡镇劳动力总数的3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3分扣完。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7分)
3分
学前三年幼儿园率达70%及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园率达9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3分扣完。




5分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得1.5分,未完成,则入学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校年辍学率控制在0.5及以下,得1分,未完成,则每高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1分扣完。




7分
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直至1.5分扣完;初中毕业率达到99%及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1%及以下,得2分,未完成,则每高0.2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分扣完;初中毕业学生升学率达到85%及以上,得2.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5分扣完。




2分
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完成则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2分扣完。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办学

条件

(28分)
20分
乡(镇)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达到中心幼儿园规定的类别标准得1分。乡(镇)中心校: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3分,信息技术装备2.5分,艺体图卫劳装备2分。村小:达到市规定办学条件得2分,其中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各1分。农村乡(镇)初中: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2.5分,图书装备1.5分,信息技术装备1.5分,艺体卫劳装备2分。成人教育学校:学校有专用教室得0.5分,有办公室、资料室得0.5分,有实习基地得1分。




5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备,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水冲式厕所,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的、能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有安全、卫生、合适的宿舍各得1.5分,若食堂未做到,扣一半分,若宿舍未做到,扣一半分。




3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县(市)区及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受到相应的命名表彰,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师资

队伍

(14分)
4分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3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4分
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4分,直到2分扣完。初中专任教师本级以上学历达标率达2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合格率达80%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75%及以上得0.5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合格率达70%及以上得0.5,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




1分
配备有成人教育教师和专职干部,掌握1至2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学校

管理规范化

(15分)
3分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且能较好实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分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无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情况发生得1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校风好,学风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分
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一级幼儿园标准得2分;中心校、乡(镇)初中受到市、县(区)政府的命名表彰各得3分,中心校、乡(镇)初中被命名为市级及以上校风示范学校各得1分。




社会

效益

(10分)
4分
学校积极参与本地社区教育工作得1分;学校按社区教育需要,对外开放校园、设备、设施得1分;学校利用自身人才和知识的优势,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具体的措施得1分;学校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表率作用得1分。




4分
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突出的促进作用,专人负责、工作落实、效果明显得4分。




2分
各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效果明显,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得2分。若校内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不得分,且实行和“一票否决”。




合计














附件2



























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实验室
实验用房
教学仪器
实验设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






物理
化学
生物
仪器室(含准备室)
实验桌、凳
仪器柜
准备桌
物理
化学
生物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二间,各54㎡
中学达II类配备标准,逐步达I类标准,小学达I类配备标准
实验田桌二人一张,凳一人一张
30个
2张
1人
0.5人
0.5人






图书馆(室)
期刊种类(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种)
生均藏书量(册)
藏书结构(%)
藏书质量
馆舍
设备
*电子阅览室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人)






AB类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综合性图书
省市必备书推荐书
新书所占比例
藏书室每平方米藏书册数
学生阅览室按学生数设座(每座1.2平米)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数设座(每座3平米)
借阅台(每平方米容纳学生数)
书架(每架容纳图书)
书柜(个)
期刊柜(架)
报架
目录柜(个)
*图书馆管理系统(套)
设座
软件(张)






50
60
20
4
54
38
4
全配
4%
500
1:15
1:3
60人/平米
600册
6
4
2
1
1
10座
80
1_2






信息技术教育
*校园网网管中心
外部信息接口
计算机网络教室
教学科研管理系统
多媒体演播系统
图书馆管理系统
*学校网站建设






面积不小于30平米,品牌服务器不少于3台,完成综合布线
光纤直接或DDN、ADSL、ISDN接入
不少于1间,每间不少于32台计算机
PH以上的计算机不低于6台
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等不少于2套
有图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借阅
学校有本校网站,并有专人管理维护






课堂演示系统
*摄录编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
校园广播系统
*语言实验室
*多媒体备课室
卫星远程教育资源信息站
软件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经国务院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将由事业改为企业,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勘察设计新机制。为加速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中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
平”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活动”,引导勘察设计单位抓管理、练内功,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事业改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措施;也是增强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全面走向市场的客观要求。
通过“活动”,在三年内达到以下目标:
——三年内基本完成事业改企业的任务,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强化项目管理及经营、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使企业素质显著提高;
——勘察设计能力、技术、质量水平、技术装备现代化程度及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和改善。
管理基础好,技术实力雄厚,装备先进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特别是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尽早实现与现代化企业制度接轨,与国际市场接轨,带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事业改企业的步伐,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凡创收能力较强,自身活力较大,能够做到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尽快改为企业。暂不具备改企业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地改为企业。
勘察设计单位事业改企业,可以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不变的前提下,相应改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规;也可以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基础上,直接改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向集团公司发展,中小单位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和租赁制等国家允许的资产经营形式。
勘察设计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向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过渡。
(二)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勘察设计企业要转变在计划经济、事业体制中形成的旧观念,增强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树立自主自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思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决策体制和监督体制,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调整和重组企业的管理、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服务部门,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三)增加技术投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制订技术进步规划。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1989〕608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分配比例,提足用好技术开发费。其中,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也应用于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以增加技术进步的投入。加
速技术装备现代化,优化硬件配置,搞好软件集成化、网络化和多媒体以及专家系统的应用,积极开发、消化、吸收新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更新。改革设计程序,推行版式设计,推广标准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快商品化步伐,以技术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提高勘察设计产品、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化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软件包、基础设计、CAD软件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咨询、评估、监理、采购、承包、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服务面。结合设计专有技术,实行技工贸一体经
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四)完善工效挂钩,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结合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同时考核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企业发展后劲。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不低于浮动总比例的75%;技术水平、企业发展后劲不高于25%。把职工的积极
性引导到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认真纠正任意划小核算单位,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倾向。积极推行按项目考核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处理好院、所(室)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以及企业的积累与分配关系。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后,可组织职工开展业余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财工字(1991)89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技术咨询收入的10~15%
,可以分配给职工,其余纳入单位正常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工程项目为中心,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设计院,要向国际工程公司靠拢,实行专业科室与项目组相结合的矩阵式动态管理体制,健全项目经理考核、聘任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围绕项目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认真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财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节约各项开支,加快资金周转。
继续搞好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电脑化。积极应用光盘存储图纸档案新技术,加速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六)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地下”设计和无证设计。提倡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讲究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工的责任心、事业感,建设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院长(经理)要严格管理,以法治院,做到有章
必依,违章必纠,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企业文化,树立企业精神和形象,增强企业的内聚力。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已改为企业的和尚未改为企业的单位,都要积极参加这一“活动”。要按照国内外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和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对比,找出差距,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活动”。
三、“活动”的组织与推进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应协助申请事业改企业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支持帮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结合“活动”,贯彻落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条例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
分开,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依法开放、培育、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建立定期总结汇报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我部勘察设计司。
四“活动”成效的检验
为检验“活动”的效果,逐步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实行如下检验办法:
(一)“活动”检验的具体标准
大中型勘察设计院1997年底应达到以下考核指标,小型勘察设计院的考核指标由各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制定:
1.人约产值达5万元以上,非勘察设计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
2.CAD绘图率达80%以上;
3.国有资产(含企业资产)年增值率为8%(按不变价格);
4.创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1项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90年代初水平。
(二)主要评价指标排序
勘察设计企业试行以下四项主要评价指标:
1.企业总收入(营业额)
2.实现利税
3.企业资产占用量
4.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等获奖项目的数量、级别和优良品率。
每年六月前,我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公布四项指标综合排序前100名企业名单。上述评价指标将在试行过程中逐步改进,形成科学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19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