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协助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工作。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者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新出发〔2005〕20号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对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办公室,以便修订完善有关规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旭东;联系电话:0571-87163108;电子邮箱:scbj@zj.gov.cn)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上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闻出版网(以下简称子网站)和“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以下简称主网站)上网信息的采编、审核、签发、发布和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网站信息安全合法、及时更新和有效维护,提高电子政务水平,根据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网信息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有违禁内容的信息和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一律不得上网。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采编、传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通过子网站、主网站、电子邮件、网络在线功能、普通传真或信函等存储、传递、处理、发布涉密信息。
第三条 上网信息要符合政务公开的要求。下列信息应当发布上网:
(一)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关系我省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办事指南、办事表格、格式文本;
(四)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事项和情况;
(六)省局的机构名称、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机构设置、岗位责任人、办公地址和时间、联系方式等;
(七)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八)省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九)省局制发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十)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出版物情况;
(十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动态;各地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动态;
(十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方式及相关规定;
(十三)新闻出版业统计资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出版单位名录,政策法规释疑等社会公众关心的服务信息;
(十四)《浙江新闻出版》简报;
(十五)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上网信息须准确、及时、完整。不发布失真信息;随时清除、更正失效信息;每周应有一定数量的新信息上网。
第二章 信息的审核发布
第五条 信息上网采取“分散采编、集中审核、统一发布”的方式。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关出版发行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负责上网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省局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核、送签、发布上网、日常维护。
各有关部门须确定一名信息员并向省局办公室备案;省局办公室须确定上网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采编、报送上网信息,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提供部门有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合法性。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四)项所列内容的采编,省局办公室是责任部门;第(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三)等项所列内容的采编,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为责任部门;其他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负责采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来源采集上网信息: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简报、正式统计资料等;
(二)公开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政府部门的有关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
(三)自行采编。
对前款第(一)、(二)项信息,应注明来源、出处。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采集的信息,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人员等多种方式提交给省局办公室,但提倡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省局办公室开设用以接受各有关部门发送上网信息的专用电子邮箱:swxx_scbj@zj.gov.cn.
第九条 省局办公室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应每日查看有关电子邮箱,及时填写上网信息审批单,并提交办公室负责人(上网信息审核人员)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拟发布上网的信息,须呈报省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经审定签发的信息,由专门的信息发布员负责发布上网,并在上网信息审批单上签注发布人员姓名、发布日期和时间。
上网信息签发稿由省局办公室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员集中存档。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界面美观。信息发布员应在签发当日或次日将信息发布上网,并进行认真校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信息上网。除下列内容,凡上网信息均须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一)已经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浙江新闻出版》简报的发布上网,不另行审核、签发;
(二)上级部门下发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供下载的表格、格式文本;
(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五)管理部门及出版、印刷、发行等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未经省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栏目、项目和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要加强对子网站信息发布系统的安全管理。除现有1名专门的信息发布员外,不得擅自增设新用户,增设新用户须经省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加强用户权限管理,合理设置信息发布员的权限。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要确保主网站、子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口令的安全,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并经常更改。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措施,完善上网信息的内部采编、审核、报送制度。
第三章 网站内容监管
第十八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已上网信息须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及时掌握网上情况和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监管范围为:子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本单位发布上网的信息、网民通过在线服务(如在线咨询)提交的信息和外部链接网站的内容等;主网站上有关省局的栏目、内容及本单位上报的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条 省局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和网站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信息员协助做好内容监管,并重点负责涉及本部门内容或由本部门报送上网信息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应每天至少两次(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定时查看网站内容,同时加强不定时的日常监控。
网站首页、公众有权发布信息的栏目(如在线咨询)等重要区域、栏目、内容是查看、监控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发布员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员重点加强对网站内容合法性的监管审查,杜绝含有违禁内容、泄密内容的信息上网,防止各类政治性差错。同时,审查网站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防止各种编校质量差错。
第二十三条 网站技术人员重点加强对网站安全性、稳定性的监管,防止黑客入侵、病毒破坏和系统不稳定导致的网站安全事故和运行故障。
第二十四条 监管人员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负责人,并拷贝保存问题页面,及时删除违禁或泄密信息,写出网站内容监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违禁内容或严重泄密信息上网、遭受黑客恶意攻击等重大问题的,网站技术部门应先行切断网络连接,减轻危害。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责任人,涉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人员应定期提供内容监管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网站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局将对各有关部门上网信息的采集、报送、录用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对先进信息员和部门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布上网”包括将有关信息在子网站上发布或者上报主网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