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8:00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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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顶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于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力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井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旧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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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 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 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 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 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 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 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9日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有关地、市、部门、企业必要的外汇支出,大力争取侨汇,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侨汇留成
瞻养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的商品供应问题。建筑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侨汇留成使用于其他方面的部分,不得超过留成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
瞻养侨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务办公室掌握。分给地、市、县和部门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体掌握部门另行规定下达。
二、港口收汇留成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留成比例按原规定百分之二十不变。原则上,交通部门和地方谁提供劳务,留成外汇由谁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汇,必须全部用于港口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船艇、装卸设备、检验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和必要的外轮供应商品等进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三、旅游外汇留成
旅游收汇的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门按旅游服务收入计算。旅馆、饭店、交通等服务部门,按收取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则上应使用于发展旅游事业需要的车辆、设备、维修器材、烟、洒、海味、食品等有关物资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进口。
新开复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用国内外贷款修建的旅游旅馆、购买的汽车等,在还款期间,利润不上缴,也不实行外汇留成。
旅游外汇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体分配使用意见,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达。
四、友谊商品收汇留成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艺美术服务部)。各地友谊商店按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计算留成时,要扣除外贸分公司从出口商品中提供货源的部分,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计划,并实行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不能重复计算。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要适当
进行分配,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所得的部分,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解决友谊商店增加货源和扩大销售的需要。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销收汇留成
寄售、代销国外烟、酒等商品,按手续费收入计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办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门,按前条办理。
六、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原则上比照各类留成的比例办理。海员俱乐部原包括在港口收汇中规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规定执行,这项外汇由省总工会掌握。刊登国外广告等其他外汇留成,按照中国银行另行制定、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