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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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10-23



教学厅[2004]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在报考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教育部将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前公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名单,参加过这些地方项目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可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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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1990年9月16日,国务院

一九九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一系列指示,粮食生产形势很好,夏粮和早稻产量都超过去年,秋粮也丰收在望。为了解决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当前必须加强粮食收购,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以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歉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的基本稳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把粮食收购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同时,要敞开收购议价粮,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让农民留足口粮、种籽和饲料,不要购过头粮,以保证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要切实组织好收购资金,及时保证资金供应,决不允许截留挪用。
二、各地向农民收购议价粮,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避免谷贱伤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农民宣布分品种的保护价格,出安民告示,农民早出售或晚出售,国家都按不低于宣布的保护价格收购,以稳定农民情绪,避免卖粮一拥而上。必须强调,这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三、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国务院确定,本年度专项粮食储备计划为 亿公斤。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具体计划和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制定下达。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当年从农民手里收购的新粮,坚决禁止从库存陈粮中划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并将计划报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商业部。
四、认真解决好粮食储存问题。各地要通过建、修、租、买等多种途径解决粮食仓容不足的困难。当前要大力抓好粮食仓库建设。凡是粮食仓库被占用的地方,要迅速整理收回,用于存粮。粮食部门临时租用仓库和场地,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建仓和露天储存所需的物资器材,物资、商业部门要保证供应。各地露天存放的粮食,一定要严格责任制,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坏粮事故。
五、加强专项粮食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解决国家专项粮食储备的有关问题。由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任组长,刘仲藜、郭振乾、白美清同志任副组长,国家计委陈光健、财政部张佑才、农业部陈耀邦、商业部何济海、经贸部谷永江、工商银行刘廷焕、农业银行林中杰、物价局马凯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白美清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业部。
六、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商业部代管。
七、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粮权在国务院,各地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动用。要建立专项统计、定期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第十三条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方法同前款。

三、第十五条第五款修订为:非现役人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四、第十七条修订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