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增强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市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壮大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结合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统筹开展。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与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其中,以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和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中的民营企业以及50强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为重点,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家也可参评。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所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所在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
(三)在带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成绩突出;
(四)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突破,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所在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工作,生产或销售质量过关、安全可靠的产品;
(六)有较大的公益举动,表现了突出的社会责任感;
(七)曾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嘉奖,或获全省、全国性奖项;
(八)在省级以上的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性论文。
第五条 个人或所在企业在2006-2007年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企业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得参评。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产业和镇街分布的基础上,原则评选50名优秀企业家,最终名额根据推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市经贸局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至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并通过我市相关媒体发布评选活动的有关消息。
第八条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推荐材料由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集中收集整理,按照要求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材料与原件进行严格核对,并加具推荐意见,统一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
第九条 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对各镇街民营办、松山湖经发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推荐的参选企业家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第十条 由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评审会,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复评,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正式入选名单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参选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登记表》,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
(二)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约2000字)正本,要求用A4纸打印,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并通过OA或E-mail提供电子版;
(三)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涉及到的成果认证、获奖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四条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评定的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经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审核属实并讨论通过的,由工作小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
第十六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原则上与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每两年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前,不得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请立即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执行。
199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