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东亚公司偿还存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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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东亚公司偿还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东亚公司偿还存款问题的批复

195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6日(54)二庭办字第80号呈已悉。关于私营东亚毛呢纺织公司偿还存款问题,因存户有185户之多,必须通盘考虑,不能单就马蔡淑贞一案而论。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总路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一方面要使存款人得到合理的偿还,同时也要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不致因负担过重而倒闭。你院可先对天津市此类案件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即仅东亚一家存在此类问题,也应与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天津市财委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再报请中央财委审核,如中央财委能结合全国其他地区情况做出统一偿还标准,则处理此类案件,更能有所遵循。
至于马蔡淑贞存款案,根据存单,至1956年6月20日才到期,如马蔡淑贞因生活困难必须提前处理时,可商同东亚公司暂还其一部分存款,维持目前生活,等以后再统一解决。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私营东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远年存款标准的请示 (54)二庭办字第80号
我院于1954年6月29日接到天津市第五区人民法院(54)五审(二)字第324号公函略称:“我院于本年四月间受理马蔡淑贞诉东亚毛呢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存款一案,原告于1941年6月20日存东亚公司伪联币2000元存单上截存至1956年6月20日可支取11486.98元,现原告要求按折实偿付,而东亚公司坚持(存户共有185户之多)按战前银行存款偿还办法偿付,已按战前银行存款偿还办法偿还了5户,该户仍应照此办法偿付(与区财委联系亦曾提出可按战前银钱业存款办法偿还等语)。经本院调查原告确系劳动人民生活困难该款已存14年之久,从未付息,战前存款偿还办法本院认为不适合用在私人企业且显欠公允,但若按折实偿付东亚公司存款户还有180户影响很大,究应如何处理?为了慎重起见请予核示”。兹经我院研究尚不能确定处理意见,特此转呈贵院指示为妥。
195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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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交通部、财政部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部公路局曾印发了实施意见,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也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实施《规定》。但也有一些地方至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有的不遵守“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对外籍车辆仍补收或罚收运管费;有的违反运管费专款专用原则,大量挪作他用,致使运管经费不足,影响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现将切实改进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是合理征收,正确使用运管费的行政管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要通过实施《规定》,建立起运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制度。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滥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不得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补收、罚收和重收运管费。在路检中,发现外籍车辆未缴运管费时,可发送违章通知书转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
运管费缴纳后,在“公路运输营运证”运管费缴讫栏内贴印花或盖缴讫章两种凭证均属有效,全国通行。
三、运管费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乱花乱用。对运管费应采取按比例分级使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做好运管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其内部审计监督。
四、运管费属全国性的运输管理规费。部、省级运管部门按比例集中一部分,用于全国或全省性的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对加强法规建设、培训管理人员和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设施等都十分必要。各级运管部门须按规定比例,及时上交。
交通部按征收额百分之一集中使用的运管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于每年年终汇缴部(暂汇入部公路局原通知帐户),实施日期按(86)交公路字663号交、财两部通知的规定执行。这部分运管费,主要用于制定全国性公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重点调查研究工作、培训管理人员、宣传工作、管理设备和设施建设的经费补贴等。
五、各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整顿和改进运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纠正路检中主要检查运管费的倾向,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运输组织,搞好经营协调,监督运输质量和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运输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地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县(市)和外地的县(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个人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19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