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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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食药监人[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室:

  高志全同志生前是山西省吕梁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阳县分局局长。2002年9月,高志全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在药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该县金罗镇一无证药品经营户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高志全同志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2002年10月12 日晚6时许,高志全同志不幸被怀恨在心的当事人家属报复杀害,时年38岁。2003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追认高志全同志为革命烈士。

  高志全同志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忠实地履行了一名药监卫士的神圣使命,体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无私奉献、正气凛然、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体现了药品监督工作者勇于坚持真理、不畏强暴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杰出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泛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高志全同志的英雄事迹,大力弘扬高志全同志的崇高精神。学习他忠于党和人民、献身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他公而忘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学习他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开展好向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正气,坚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开展创先争优,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提出的“三抓一加强”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监管,不辱使命,为人民用上放心食品和用药安全有效而努力奋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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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部署,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市级财政决算的批准;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变更;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年度审计报告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全市土地年度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污染治理资金、医疗、失业、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和实施情况;
  (九)本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十)全市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
  (十一)危及社会稳定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特大事件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五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分别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如实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127号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惠民、促进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为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等的研发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基层(县、市、区,下同)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开。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 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 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 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技部网站上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 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励省级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省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省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级组织单位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对于实施效果不良、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的项目,视情况调减省级组织单位下年度项目推荐数量。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惠民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