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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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
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
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
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
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
(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
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
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
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
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
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
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
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
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
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
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
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
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
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
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
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
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
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
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
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
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
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
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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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经2002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二年三月四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2000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汕头市农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与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不相适应,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22件其他政策措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对已经明令废止的3件其他政策措施一并公布(目录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并根据中国和法国文化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巴黎召开第三次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商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吴春德率领。
  法国代表团由法兰西共和国对外关系部文化、科技关系总司总司长雅克·布戴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见本协议附件。
  双方对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并对今后中法两国之间合作的新前景感到高兴。

                教育

 一、互换语言教师和科技专家
  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法方将保持三十名左右的法国教师在中国任教。
  这些教师在华的医疗、住宿和因公交通费由中方负担。
  到达任教地点的行李费、旅费和工资由法方负担(六名为理工科学生培训法语的教师除外)。
  1.语言教师
  在二十五名法语教师中,六名将对中国赴法学习理工科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进行法语培训。
  中方负担这六名教师及其家属到达任教地点的旅费(包括每年休假的旅费)、医疗费和住宿费。
  法方负担他们的行李费和工资。
  2.科技教师
  法方保持三到四名科技教师在武汉大学任教。
  3.短期专家
  双方每年相互邀请十五名左右的专家(文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进行短期访问,主要在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进行讲学和学术讨论。
  他们的国际旅费由派出国负担;食宿、医疗和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4.中国教师
  法方继续聘请至少七名中国教师在法国学校教授汉语。其中至少五名通过政府途径聘请,其它将通过大学校际合作途径聘请。
  一九八六年法方作为例外,将尽力通过政府途径聘请至少六名中国教师。一九八七年聘请教师的人数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培训
  1.法方奖学金
  (1)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学年中方每年向法国派遣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法方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向每届中国学生提供三十六名奖学金,其中包括给武汉大学的六名奖学金。这类奖学金最长期限为四年,不得延长。
  (2)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法方在双方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每年提供五名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奖学金。
  (3)中方将继续向法国派遣科技进修人员。为此法方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每年提供五名科技进修奖学金。
  (4)法方每年提供十四名语言文学奖学金,另向武汉大学提供五名语言文学奖学金。
  (5)法方将和法国企业一起努力促成一个新的培训计划,旨在使懂得法语的中国年轻学生和进修人员进入工业界和商业界工作。有关合作的具体方式将由双方共同确定。
  (6)双方同意使享受法国奖学金的中国理科学生更多地转入法国工程师学校学习,并将共同寻求解决阻碍这一项目发展的学位对等问题的办法。
  (7)法方每年提供五十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对法语教师进行语言培训。
  (8)双方同意在专业选择和奖学金生挑选方面加强协商与合作。
  法方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向中方提交需要优先考虑的科技领域和项目名单。
  中方在制定具体派遣学生计划时,将对此积极予以重视。
  法方建议每年在适当时候派遣一专家组去中国,以便加强双方在挑选奖学金生方面的协商合作并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2.中方奖学金
  (1)中方每年向法方提供六十五名奖学金,其中包括武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
  享受上述奖学金的人员目前分为两种:
  ——普通进修生(持有法国大学三、四年级毕业证书者);
  ——高级进修生(持有“深入学习文凭”或正在从事博士论文者)。
  (2)法方希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能考虑接受法国高水平的年轻研究人员到其科研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
  法方还希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能对中法文凭对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评价。
  中方指出法国年轻研究人员应该掌握实验室工作所必需的汉语知识。
  (3)法方对中方奖学金数额的增加(本科生每月一百八十元;硕士生二百元;博士生二百二十元)表示满意。

 三、和武汉大学的合作
  1.双方对一九八0年以来在同武汉大学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双方同意加强这项合作。为此双方批准法方和武汉大学于一九八五年二月签署的会谈纪要。
  2.为了加强对中国法国文学专业人材的培养,双方同意在武汉大学联合举办法国文学D·E·A班。
  第一批十五名学生将在一九八六年十月通过考试在全国招收。
  为了保证对该班的教学和指导,法方负责提供下列人员和设备:
  ——把原有的三名教师改换成三名具有博士学位或从事研究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
  ——向武汉大学增派一名副教授;
  ——指派一名法国大学教授负责培训小组的工作;
  ——增派短期教学专家;
  ——充实现有图书馆。
  中方承担:
  ——在法国教师的合作下,负责招生工作及对该班的管理和教学安排;
  ——选派一组得力教师加强该班的法语教学力量。这组教师应同派到武汉大学的法国同行在工作上密切配合;
  ——尽可能向派往武汉大学负责法国文学D·E·A班的法国教师和短期专家提供良好的接待、住宿和交通条件;
  ——向该班提供教学及学生日常生活所需的设施。
  一个中法联合组成的评价小组将于一九八七年三、四月间在武汉开会,安排第二学年的教学方式。
  法方建议,作为试验,在初期阶段,该班应采用混合培养的方式:
  ——第一年预备阶段的教学工作应由一所或数所法国大学负责在武汉进行;
  ——第二年的教学工作应在一博士培训小组的指导下在法国进行。

 四、互换教育代表团
  1.双方同意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展和各自需要派遣一至二个教育考察团。
  考察团的组成、逗留时间、访问日期和费用支付办法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2.中方将派出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考察团到法国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考察法国公职人员的培训政策。

 五、校际合作
  双方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文化

 一、艺术交流
  双方认为,在对方国家传播本国艺术将有助于深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继续鼓励组织古典或当代的艺术活动,包括戏剧、音乐、歌舞以及造型艺术方面的活动。
  双方应事先将各项艺术活动计划通知对方,无论这种活动是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双方将尽力促进民间或非官方艺术组织之间的交流。
  双方建议继续发展两国教育培训方面的关系:教学方法和人员交流。
  1.造型艺术:
  法方一九八六年二月在中国(北京和另一城市)举办亨利·魁克和埃尔纳斯特·波尼翁一埃尔纳斯特素描和油画展览。中方将邀请这两位画家到北京访问十五天。
  中方将在一九八七年在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和尼斯的一个博物馆举办中国博物馆书法收藏展览,以作品和实物介绍传统书法及其历史,大部分展品为古老真品。法方将邀请中国两位随展艺术人员访法十五天。
  为一九八八年在华举办法国二十世纪艺术展览作准备,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将互派一个(必要时两个)二人筹展组。
  双方鼓励两国造型艺术院校之间进行直接交流,特别是北京中央美术学院与巴黎高等美术学院和国家高等装饰艺术学院建立校际交流关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两名艺术家教师到对方高等造型艺术学院进行讲学,每人为期三周。为此,中方邀请法国雕塑家雷蒙·马松访华,以考察中国美术发展情况并举办讲座。
  法方表示,希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研究在法国巴黎大宫殿举办中国明清绘画展览的可能性。本设想的具体实施方式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商。
  双方表示,希望发展摄影方面的交流。
  2.音乐与舞蹈:
  巴黎大歌剧院芭蕾舞团(全国歌剧院协会R.T.L.N.)(五十人)将于一九八六年六月访华演出十五天。法方强调指出为实现此项活动,得到资助是必要的。
  女歌唱家米海伊·玛蒂耶及技术人员和器乐演奏人员(共二十人)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访华演出十五天。中方将提供必要的乐队伴奏。法方强调一家法国公司将对此项活动给予资助。
  双方对巴黎秋季艺术节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年”的活动表示十分赞赏,并为预计的各项活动获得成功给予支持。为此,中方将派以下艺术团访问法国:
  一九八六年秋季,陕西木偶团(三十人)赴法访问演出十五天。
  一九八六年秋季,中国二十人的民乐团,其中包括曲艺演员赴法访问演出,其具体组成待共同商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法方将派三名弦乐教师、一名声乐教师、以及如条件许可一名芭蕾舞大师访华讲学,为期三周或一个月。
  中方将派一名芭蕾舞大师到法国有关单位进行考察,为期三周。
  双方考虑在本协议期间互派一名指挥到对方国家指挥乐队,为期二周,此活动要视是否有乐队而定。
  3.戏剧:
  双方互派一名当代戏剧艺术家,考察戏剧,为期一个月。
  4.杂技:
  双方表示希望研究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交流计划中在杂技方面进行交流的可能性,特别是为法国国家奎斯马戏团(最多十五人)到中国演出作准备;作为对等条件,法方将邀请中国杂技团赴法演出。
  5.艺术奖学金:
  法方表示,准备继续履行接待中国艺术奖学金计划,并建议每年向中国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

 二、文物
  1.双方各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博物馆主任或馆长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资料交换。
  2.一九八六年法方将派一个二至三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作为对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中国文化部文物局代表团访法的回访。

 三、图书与出版
  1.双方希望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出版物和人员之间的交流。双方本着对等方式为对方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和档案室查阅资料,特别是历史、古代和现代文学方面的资料提供最大方便。
  2.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并为此将寻求切实可行的方式。
  3.双方怀着加强两国文学家联系的愿望,每年将互派一个由二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二至三周的访问。
  4.双方鼓励两国互办书展,并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大型国际书展。
  双方希望在图书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合作并促进相互间的图书贸易。

 四、电影
  1.双方希望鼓励合拍电影。
  为此,双方表示,将努力尽早签订合拍电影方面的协议。
  2.中方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法国举办中国电影周。法方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电影周。
  电影周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名专业人员组成的电影代表团。

 五、广播、电视和新闻
  广播
  双方根据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法国国家电台之间签订的协议,鼓励加强两个电台之间的节目和报道小组的交流。
  双方同意发展利用电台各部门推广汉语和法语并介绍两国文化。
  电视
  双方希望,根据两国电视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加强电视节目和拍摄小组的交流。
  应法国最高视听权力机构和法国电视专业人士的邀请,中方将于一九八六年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访法,作为对一九八五年法国最高视听权力机构代表团访华的回访。
  法方每年将接待二名法语电视教学“法语入门节目”摄影进修人员。
  新闻
  双方对新闻记者方面的交流有所增加表示满意。双方将鼓励两国新闻记者之间加强合作关系。
  法方每年将向中国新闻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

 六、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这一合作的具体实施措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七、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具体交流项目由一九八四年九月签订的中法体育合作协议所建立的体育小组商定。

 八、青年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青年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具体合作与交流项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九、通则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知识、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即给予答复。
  依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在所访问国家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对于艺术演出,应重申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排演费应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节目组织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在展览方面,派出国承担国际运输费和负责展品的全部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布置、特别是广告、印制目录和可能的境内运输费。
  双方确认对中国或法国的艺术展览从展品的安全和保存角度准备。

 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对本议定书中确定的合作所需费用按其不同的形式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人日对等的原则,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在接待方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公务旅行和业务上必需的运输费用,包括文化方面的接待)。此外,接待方按照双方国家间的规定向对方公务旅行者提供零用费。在发生急病、传染病以及发生事故时,各方向按照本议定书在该国逗留的对方的公务旅行者提供相互的免费医疗。
  二、派出方负担其公务旅行者的全部国际旅费和国际运输费用。
  三、双方对技术转让,提供仪器设备以及为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进修,包括举办训练班等方面的事宜均收取费用,将另行签订合同。

 十一、双方同意,对合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将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

 十二、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一方在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失效时,全部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仍按本议定书的规定继续执行,直至履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地质矿产部部长            地质部部长
    朱    训           曼弗里德·博赫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