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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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3〕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02]16号),吉安老龄协会更名为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委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级科,挂靠市民政局,其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老龄化意识,从而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风尚。

(三)调查研究全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产生的老龄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有效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所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群众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先进经验。

(六)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七)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老龄委办公室定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正科级)1名,市老龄委办公室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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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精品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精品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精品街是指交通路及中心广场区域。北至鹰潭公园门口,南至四海东路口;东至月湖区政府门口;西至鹰潭一中门口。
  第三条 凡在精品街从事办公、生产、经营、休闲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鹰潭市交通路精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精品街内立面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变更街内建筑和设施的外形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精品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确需挖掘、占用的,必须先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通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乱搭乱建和拆墙开店。精品街内建筑立面改造、装修及空调机、防盗窗的安装,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施工、安装。
  第七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严禁在精品街沿街从事小饮食、烧烤、修理、清洗、建材、农资等有损精品街市容环境的经营活动,违者予以取缔或限期转行。
  第九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审批新的餐饮业。
  第十条 精品街内三年内不得审批新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凡进入精品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穿过马路时,应按行人红绿灯,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2、严禁攀登树木,踩踏草坪、花坛及攀枝摘花。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沿街乞讨。
  4、严禁放风筝、打球、踢球、滑板、滑冰。
  5、严禁移动、拆卸、损坏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散发传单。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等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第十二条 凡进入精品街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精品街道路及人行道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除外)。
  2、严禁车辆不按标准线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鸣喇叭。
  3、严禁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从事贸易活动输送货物的车辆,须在晚上9时至早晨7时期间进入精品街。
  第十三条 精品街内广告经营权归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如需张挂招幌联、悬挂条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的,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缴纳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凡需在精品街内组织商品展览、商业促销、文化、旅游、宣传等活动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收缴费用的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现就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纯加工型、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面临严重冲击和困难,中央企业也面临着市场疲软、出口下降、增长放缓等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转危为机”的重要手段,主动进行技术、产品转型升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能力,增强中央企业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一个核心,三条主线”,即以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以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主线,充分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研究成果,大力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全面启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

  中央企业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所有中央企业要结合主业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制定并开始实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央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资委反馈。

  四、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力度,推进中央企业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中央企业要突出知识产权创造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科研机构具有的学科比较配套、设施比较齐备、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优势,着力于在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项目实现重点突破。要用好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有关钢铁、汽车、轻工、石化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科研开发的投入,促进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进一步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企业专利申请的重点,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要努力提高企业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重视开展专利、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等的转让和许可,推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广泛应用。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衡量企业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加快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

  中央企业近年来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创造了条件。中央企业一定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品牌战略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打造企业的知名品牌,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并提升知名品牌的价值。要立足国际竞争,通过持续创新和长期维护,努力将知名品牌推向国际,逐步改变一些企业单纯贴牌生产的局面。要围绕企业品牌法律地位的确立,及时、规范地进行商标、商号的注册和企业商誉的保护,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品牌成果。

  六、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运用与标准制订相结合,努力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各国大公司大集团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是中央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重要途径。中央企业在加速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将重大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积极与有关行业部门沟通,争取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中央企业作为我国行业排头兵,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订,努力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七、建立健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要立足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抓紧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知识产权由下属企业分散管理向集团集中管理转变。要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尽快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进一步增强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在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获得收益时,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及其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依法予以适当奖励和报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能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能熟悉运用有关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要抓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运营管理制度、侵权预警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防范在企业对外并购、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防止因员工“跳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当前中央企业调整优化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将继续落实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设立单项特别奖,积极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把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内部的业绩考核。同时结合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大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成果的贯彻实施,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对企业专利成果申报和授权情况的统计通报,及时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的中央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依法协调好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为中央企业深化知识产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