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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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质函[2005]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样本印制。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1240101.doc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12401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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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务部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3-05-06 16:00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今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全国外商投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今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部分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也遇到暂时的困难。为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配合当地外经贸、卫生等部门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介绍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治情况和预防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个别感染疫情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污染源。要切实关心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坚持工作的外籍员工及来华家属的生活,帮助他们做好防治工作;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主动走访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改进传统的招商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招商工作,要密切跟踪延缓的外商投资项目,通过多种途径保持、加强同外商的联系,及时向外商提供相关信息;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继续贯彻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02年全国改善投资环境电视电话会的各项工作要求,克服暂时困难,完成全年吸收外资工作目标。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吸收外资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同心协力做好今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组团)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前,按建行审核批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比例缴纳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并报市房
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与养护及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
第四条 申请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手续:
1.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使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报告、用款项目的计划及工程预算书。
2.区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3.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五条 各住宅小区每年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其基金的上年增值金额,未使用的基金增值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因房屋修缮需要,修缮经费超过增值金额及其它可用资金的差额,由业主按实支付。修缮经费差额的具体收缴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报告,经业
主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确因设备更新及房屋大修需要调用房屋维修专项基金本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及措施,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用的本金一般应在三年内归还。
第七条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应每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编报房屋维修基金收支报表。
第八条 凡使用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进行的维修工程项目,都必须委托各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项目的决算验证。
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前已竣工交付的高层住宅,应按本办法规定于199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基金缴纳手续。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推行该小区物业管理而向物业管理公司注入的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转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并于199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基金缴纳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交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住宅小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并不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