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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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0号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8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 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
  (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
  第八条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按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
  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送审电子地图,应当同时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编图资料来源说明、软盘(或光盘),以及与软盘(或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以及其他地图资料来源;
  (二)地图审核登记号;
  (三)版权记录、书号、条码;
  (四)刊登广告的地图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四条 省外出版社在本省印刷、发行地图,应当按照有关出版规定办理跨省印刷和发行的手续。
  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第十五条 地图编制或者出版单位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地图初审意见,向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利用地图经营广告。
  行政区划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出版社处以注销地图出版资格的处罚:
  (一)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报送省测绘局审核的;
  (二)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地图单位未按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报审,擅自出版、展示的地图上的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地图出版规定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由省测绘局予以收缴;地图已经出版的,视同未经报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款项处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或者超越广告经营范围,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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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为全面反映社会金融活动,加强宏观金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成立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均执行本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统计,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现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所辖其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其他金融机构全国性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

  第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建立人民币信贷收支、外汇收支两种统计月报。

  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式及项目归属填报;

  外汇收支月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下达统一会计科目前,暂根据各自设置的会计科目,按统一的表式归并填报。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计月报(分支机构的数字由其总公司汇总),除节、假日按规定顺延外,于月后五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月后七日内上报总行。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总行成立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也按统一的表式填报,于月后七日内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六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服务社、所),其信贷、现金收支月报,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表式及项目归属填报。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管理并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现金收支月报,于月后五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亡总后于月后七日内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领导和管理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信贷、现金收支月报,由工商银行分支机构逐级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月后六日内上报其总行,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汇总后于月后七日内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修订、解释;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浅论新闻舆论监督三题


内容提要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必然导致权力者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腐败从此滋生。而政党监督、人民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正是构成中国权力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对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考察,在这里拈出新闻舆论监督的三个方面作些简要的讨论。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对防止权力腐败乃至督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不替代性。第二、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第三、司法如何保护新闻记者的权利。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行政权 言论自由




一、新闻传媒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
(一)职权滥用的监视者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江泽民同志告诉我们,权力需要被监督,权力需要接受监督。而人们往往对于权力的正当行使相当的期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行使者都会天然的追求公正,小部分握权者往往渴望能自由的行使权力,以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须承认,追求利益是人之常情,但做为当权者必须要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腐败的侵袭。贺卫方教授对于司法界应如何抵御腐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要有抵御腐败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相当高的素质和尊荣感,这当然离不开法官选任方面的高标准。其次应当营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法官们不至于因为抵御腐败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后,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使得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及时的揭露。在这方面,大众传媒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传媒是为公众设立,而不是为政府设立的,政府有滥用职权的自然倾向,必须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而传媒因信息传递迅速、受众广泛而成为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之一。传媒是政府监视者,同时也是公众的保护者。因为传媒能将政府及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为公之于众,就是所谓的暴光。一旦相关政府人员的违法、腐化事件等丑闻被暴光,便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最终丢掉铁饭碗。传媒往往对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一种独立的、批判的态度,因此传媒能独拥公众的信任。其实,传媒只是在帮老百姓行使批评建议权,这可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只是由传媒代行罢了。
(二)职权行使的督促者
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有了很明显的加大。有监督必有督促。职权不仅能够被滥用,更多的是被不作为。现在的新闻界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行政权的行使者貌似由政府工作人员转向了新闻工作者。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这可是自三聚氰胺以来一直受媒体热衷的焦点。问题暴光一个,相关部门就排查一个。这可是比腐败更严重的问题,起码腐败不会直接冲击百姓,不会直接损害百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食品安全上,行政部门竟然出现了懒作为行为,请允许我暂时使用这个名词来概括行政部门不暴光不作为的行为。这或许不能怪相关部门,也许他们真不知道部分食品出了问题,因为老百姓才是信息的提供者。信息提供者有权信息的接收者,这时候政府应该反省了。为什么老百姓不把信息提供给政府而选择了传媒。试问,人民相信的是政府还是传媒。值得高兴的是,已经被媒体暴光的问题,必定都能很快解决,的确十分可喜。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的确颇有成效。
官,不怕百姓,怕新闻媒体。
二、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弊端
(一)“好人”与“坏人”的分布是均衡的
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并不必然公正。硬币告诉我们,有正面必有反面。从统计学上看,“好人”与“坏人”的分布是均衡的。而且各个新闻传媒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所以,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不总是无私的。
(二)传媒人的素质良莠不齐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新闻记者应当是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因为新闻记者的声音需要是民主的声音,他们除了是信息传播者、也是人民的代言人、更是人民的教育者。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道德修养。但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有所差别,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必然会受到压制
拥有了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便能控制其意志。新闻记者也是人,总需要糊口饭,若连吃都成了问题,不可能依照自己的意志报道新闻。引用贺卫方教授的话就是:压制与新闻控制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万马齐喑、死气沉沉与暴民造反、社会动荡之间的交替重演。
(四)新闻商业化
新闻事实根本就不可能是中立的、无价值判断的、对真实世界的纯客观的反映。新闻不是直接从现实事实中产生出来的自然现象,而是新闻行业的产品, 都是精心挑选和裁剪的。这其中就牵涉到收视率和报刊出版量的问题。在商业化眼中有价值的新闻是能增加收视率和出版量的,能引起老百姓讨伐声的新闻。在商业化的驱使下,传媒有时是社会动乱的良医,有时是社会动乱的根源。
三、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自由权利。新闻记者是新闻媒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新闻媒体的权利,就必须保护记者的权利,不能使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作为一位新闻记者,首先就具有了作为自然人所应拥有的权利。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同时新闻记者也享有新闻报道权。新闻记者相对于自然人,人格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对记者来说尤为重要。对采访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适用什么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是值得研究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性质,然后才能够弄清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杨立新教授指出,采访权的权利基础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的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新闻权是一个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构,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但是,新闻权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因而是公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它与私权利的性质不同,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如果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关押、伤害等侵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这些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对于新闻记者在执行采访报道任务时受到阻挠、恐吓、暴力胁迫、人身伤害时,可以向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投诉。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记者,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害其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法的方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余论
新闻是产生舆论和进行批评监督的基础,但新闻报道不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报道,往往包括了新闻人的立场和观点。在新闻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中国,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就新闻舆论监督一方的要求来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更是新闻舆论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注释】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06期;
杨立新:《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载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