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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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10号 2006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搬迁扶贫工作,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结合我市搬迁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开发式扶贫为方针,以“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能致富”为目标,努力实现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为构建和谐洛阳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用五年的时间完成我市9603户,37944人搬迁扶贫任务。搬迁工作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在2006-2008每年搬迁3000户,三年共搬迁9000户, 35663人;2009-2010两年中搬迁603户、2281人。通过搬迁,使居住在深石、边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尽快脱贫致富。
第四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群众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第五条 搬迁扶贫工作要做好六个结合: 一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二是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相结合; 三是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四是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五是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六是与交通扶贫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搬迁户的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在本村、本乡镇范围内安置。个别在本村、本乡镇内确实无法安置的,可跨村、跨乡镇安置。搬迁安置点的选择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和交通比较便利、土地面积相对宽松的地方。
第二章 搬迁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搬迁的对象必须是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劣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的贫困村、组和贫困户。
第八条 搬迁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整村搬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贫困村。
(二)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距村、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一次性投入成本过大,难以改变生存条件的自然村、组。
(三)散居户和独居户搬迁。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不便,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对整体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对象和条件, 由村、组(或自然村)、群众自愿报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上级审查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对需搬迁的贫困户,先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召开村民大会评议,村委会对评议出的搬迁对象张榜公布。 对整体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由行政村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初定。
(二)乡镇政府对需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审查初定后,拿出具体安置意见,报县扶贫办审定。
(三)县审定后,要编制出搬迁规划,同时将需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名单,搬迁安置点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省扶贫办报备。
(四)向省扶贫办报备后, 由市审批下达项目到县,县扶贫办通知乡镇政府、村委会严格按照下达计划组织实施,未经市扶贫办批准不得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变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审查并上报省扶贫办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搬迁扶贫补助资金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搬迁扶贫资金纳入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扶贫资金专户和兑付到搬迁户手中,做到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从2006年至2010年,计划用中央、省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搬迁户数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5万元,搬迁户建房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
第十三条 要做好搬迁扶贫的调查摸底,按照程序确定符合搬迁条件的村、组、户;做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放眼长远、适度超前,做到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合理布局搬迁点,科学确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等建设方案,对搬迁安置点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既要按现阶段的标准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达到坚固、实用、美观,又要体现长远、超前,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搬迁扶贫的年度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对统一施工的工程要实施工程项目招标。要严格搬迁扶贫工程验收制度,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工程的检查验收,市扶贫办商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里检查验收内容为:安置点规划情况、搬迁户确定情况、搬迁户补助资金到位兑付情况、建房面积及房屋质量情况、搬迁户生产生活发展稳定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当年搬迁扶贫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扶贫补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或贪污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扶贫部门及相关乡镇要对迁出村、组、户的搬迁申请书、审批文件、审批表、协议书、当年搬迁户花名册等相关文件资料和搬迁户旧居、环境与新居的对比图片、影像等资料装订成册,建档管理,要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填写要准确清楚,装订要整齐规范。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乡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做好搬迁户的后续扶持工作,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县、乡要按照规定对搬迁户实行减免建房宅基地占用费及有关审批费用;减免农田水利补偿费、子女上学借读费。针对搬迁户的优惠政策要宣传到位,使优惠政策人人明白。
第十九条 投入贫困地区农村的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力发展以及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资金,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原则,集中用于搬迁安置点建设,确保搬迁扶贫工程的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县、乡要做好搬迁户“稳得住”工作,围绕当地资源优势,挖掘资源潜力,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主导产业;加快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格局;抓好搬迁户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搬迁户增加收入提供有利条件。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搬迁扶贫工作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民心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加责任感,切实把搬迁扶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本县(市、区)的搬迁扶贫工作,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相关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搬迁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领导,明确责任,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市里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划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扣减年度搬迁扶贫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金捆绑,形成合力,确保搬迁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相关县(市、区)要做好搬迁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总结,不断研究、探索搬迁扶贫工作新路子。
相关县(市、 区)要严格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搬迁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确保我市2006—2010年搬迁扶贫规划顺利完成,推动全市搬迁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列入搬迁扶贫规划内的搬迁村、组、户,所需资金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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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5〕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市区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土地等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市土地部门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中属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开发建设的面积或者已投资额达到或者超过第(三)项规定比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实行改制、改革,其开发用地经专门机构评估,政府批准并收取相应土地收益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超过重新计算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前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土地使用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称行政机关行为,是指非土地使用者本身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逾期交地、规划调整等。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八条 闲置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九条 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闲置土地不满1年的,由市土地部门责令按规定使用土地;
  (二)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闲置土地满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通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
  (六)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亩每年4000元征收;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征收;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征收。
土地闲置费统一收交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而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的用地费用按批准时的政策给予补偿;

  2.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者按协议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闲置年限应分摊的金额后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出让年限-闲置年限)〕;

  3.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委托专门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与原土地出让金就低的原则,扣除闲置年限应分摊的金额后给予补偿(计算方式同2)。

  (二)拆迁补偿:
  对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给被拆迁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政府委托专门机构按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应当在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给付。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其优惠部分在补偿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的,土地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
  土地使用者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的,收回该抵押土地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与抵押权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土地部门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收回该抵押土地的补偿费用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连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原为生地供地的,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自批准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动
工开发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本规定施行前已闲置满2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其中属尚未完成拆迁的项目,申请时应提交限期完成拆迁方案),经市土地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在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后,自批准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长期停止施工且无力续建,项目用地无法产生效益构成实质性闲置的,经市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确认后,可参照本规定予以处置。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小、产出效益低且短期内无力提升,项目用地利用严重不足构成实质性闲置的,经市经贸、外经贸、土地等部门确认后,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规划预留的教育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 项目实施前,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做好该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美国诉微软案

查尔斯.F.儒勒(反托拉斯集团首脑 克利夫兰 1998年3月)

谢谢你,迪克。很荣幸应邀在城市俱乐部演讲。我今天下午的主题是微软。
尽管微软的问题可能不明显,但美国司法部和几个州(包括克利夫兰所在的俄亥俄州)己经创立抵制微软的反托拉斯(即反垄断,译者注)集团,因此在此提及还是相当合适的。毕竟,克利夫兰这座城市已经尝到了参与反托拉斯斗争的甜头。然而,这个最先进的反托拉斯大集团己经吸引着不止一位观众的眼球,或者说它还在美国产业届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电脑在工业上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其收效也将通过电脑影响到每一个商家和私人。但如果政府能利用反托拉斯问题开展和促进反托拉斯立法的出台和舆论宣传从而使得更具有打击性的法规显著地增强反托拉斯执行者和法院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这也是同样重要的。

微软的成功
在审查微软和它在美国工业中的分支机构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它是如何成为司法部的打击对象。仅在20年前,还没人听说过微软。接着,竞争的“威胁”者是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即使是像Xerox(复印)这样的全国最大的公司也无力与IBM相抗衡。政府和原告的律师已用20年时间试图证实IBM的成功是由于它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但是我敢断言,万一发生一个接一个的情况使法院发现比微软公司被指控的事项更具有排他性的行为,当这些行为是竞争的侵略者时时,IBM已算不上违反反托拉斯法。
尽管IBM最终胜诉,这场诉讼对它来说并非儿戏。而且它减缓了电脑走进千家万户的速度。利用新技术和IBM的反映迟钝,一个新生的微软公司发行了它们为IBM的个人电脑(PC)所制作的标准操作系统。但是,它(IBM)并不像汤姆.华生大叔那样将位置拱手让给微软。在微软扩张的每一步上,微软公司都不得不为它所进行的侵略性的扩张付出代价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它时常与更大和更高级的公司,包括IBM本身相对抗。微软的成功是以其挣到了钱的老套子到来的。
自始自终,微软公司都是根据一个四部分的战略计划在经营着。
首先,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一直以最低价在市场上销售。它的操作系统的价格在整个90年代大致保持不变,而与此同时那些其他公司的操作系统却又复杂,功能性又麻烦。
第二,微软公司与第三方的软件开发商通力合作,帮助他们征订自己的操作系统。反过来,当软件开发商表示需要操作系统的配套服务之时,比如,需要联网时,微软就将其上网功能加以融入作为回谢。结果,windows(微软产品名)的订单比其它任何公司的操作系统都多,消费者甚至认为windows更值得一用。
第三,微软公司对其操作系统的“可触、可视和多功能”的保证是一视同仁的。当消费者为在一台个人电脑安装视窗而发愁时,windows的详细说明帮人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成千上万的软件开发商给windows下订单时,微软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提供与他们的程序相配的不同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
第四,微软公司从不依仗它所获得得荣誉--它的座右铭是“不改革就意味着死亡”。它坚定不移地努力升级其操作系统,给软件开发商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器,为消费者研究最新科技,使电脑操作尽可能更容易、产品尽可能更便宜,更能给大众带来快乐。

政府的审查
既然经营策略听上去就是竞争的致胜法宝,那么它对微软的竞争对手则是一剂毒药,虽然它的确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况且,如果说你手上有一份历时20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的最终判决,那么它就是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不是保护竞争商家本身。
虽然如此,当前反托拉斯集团毕竟还是对微软的经营策略构成直接挑战。具体说来,微软为征订上网的消费者和软件开发商提供方便,政府正对却对其服务构成威胁。
你看,无论微软的操作系统保存在软盘、私人电脑的硬盘或局域网上,它最初的一个功能都是能够查询、恢复和显示信息。如今,互联网已成为领导世界潮流的数据库,而微软、也包括其它每个出版商也都不可避免地要将操作系统的机能扩展到网页上去。
对依赖操作系统服务器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将上网功能纳入其操作系统是至关重要的。第三方的订单越来越多是冲着能上网来的。例如,有的订购商要求征订有规定的截止日期、能用互联网的“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建立和发送文件以及混合语种的产品。如果操作系统不能提供此种机能,那么各个软件开发商就会不得不征订其它公司机能效率明显低下的替代版本。
至于个人电脑的使用者,微软使他能在windows上上网浏览网页,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这对其经营战略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方法。而且在下个月,微软将对windows98进行改良,以使上网机能更紧密地融入操作系统,另外它还雇用单一范例以使用户能搜索到更多的信息,无论是在局域网还是在互联网上。这两种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微软的操作系统机能的效率,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多维护。这些举措看上去对竞争、改革以及消费者都是有利的,不是吗?
那么好,不透过奇妙境界(Wonderland,华盛顿特区的谐音,译者注)的耀眼玻璃来看,这显然是件好事。微软使个人电脑容户用windows就能轻松上网来浏览网页,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很吸引人的。可恰恰很有意思的是,根据反托拉斯集团的控诉,仿佛这层修饰外壳一剥去,其内核就是政府要审查的前提。
政府承认电脑市场已发生巨变,微软也对改革作了主要贡献。但政府显然更相信,微软将互联网机能融入windows这一举措,已经威胁到一位“世人皆知、举世瞩目”的官员(谢尔曼),他已公布了一部维护消费者长期的最大利益和综合调整消费者短期利益的市场化法令。反托拉斯集团为使其市场作用“重演”,以使Netscape(网境)公司的技术胜过微软,其实施者就要求法院站在Netscape公司的角度来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干预。
无庸置疑,政府不会想《皇帝的新衣》中描述的那样去办事。毕竟,皇帝也不喜欢听“他没穿衣服”之类的话。而且,正如寓言中所说的,政府好像遗忘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它抵制微软公司的事实是无可遮蔽的。既然如此,透明的布对一丝不挂的皇帝的遮掩就包括以下五点内容:第一,一些从微软的内部文件中抄来的添油加醋的摘录;第二,1995年微软邀请Netscape瓜分浏览器市场,在遭拒绝后,把Netscape的份额一点不剩地逐出市场的事实辩护;第三,微软公司“泄漏”Internet Explorer(互联网探险家)的秘密的事实;第四,一些被几个月前微软公司撇下的签有互易合同的供应商的证词;第五,微软发给个人电脑制造商的许可证,它保证在第一时间微软的“桌面”或用户端口会出现在屏幕上。
审查方的示弱
我不想用一个详细的法律解释来辩解为什么异同,反正这些情形都算作是符合反托拉斯的。我更愿意只对政府在此案上的软弱作一些观察。随着审判程序的展开,政府的软弱表现就变得越来越显现。
首先,作为一个前提,政府必须证明微软掌握“垄断大权”。即使如今windows是以一个大分例安装在进口的个人电脑上的,政府要证明这个审查要素也是难以确认的。事实上,它也是存在疑义的。随着电脑技术的迅速发展,windows替代品的时机和潜在数量也是很多的--例如,其它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如OS/2,Linux,Apple的微机和“Net 电脑”,以及基于家用电脑而安装的所有旨在阻止微软通过“涨价或排斥竞争者”的方式确立垄断大权而存在的大公司,它们都可以替代windows。
第二,即使一个公司掌握垄断大权,那也不是通过它本身而构成违法的。当垄断行为没有调整为合法,但是构成对单个竞争者的侵权,法律也只会判成垄断行为。简言之,即使消费者不买竞争激烈的老式猫登(调制解调器),生产一种更好的鼠标也是合法的;但给生产鼠标的竞争厂家做虚假广告却是不合法的。根据有关判例法,一个垄断商,只要它避免了以下两种行为:一)排斥市场竞争二)没有进行合法的商业(效率)调整,那么它就可以自由地进行扩张。
根据这一标准,证言的软弱无力就如皇帝的透明新衣一样,是显而易见的。我在首段话中断言的万一发生的每一种情况,事实上每一种情况至少都有些根据,每一种情况的实践已表明:如果效率调整没有排斥竞争倾向,一点也不违法。简洁地说:
正如我已解释的那样,上网功能与windows的融为一体是成功和不可避免的。消费者和独立经营的软件开发商需要它这样,每一个商业操作系统的发行者现在也在外销它的带有上网功能的操作系统。再者,无论是上网功能与windows的融为一体,还是微软授予个人电脑生产厂商的生产许可,都不能阻止厂商或消费者(用户)在个人电脑上安装第三方的网页浏览器。的确,微软与独立经营的网页浏览器开发商(包括Netscape公司)的合作,都旨在保证他们的软件能在windows上运行良好。
在过去,微软与它为推销windows而选定的少部分互联网服务器供应商及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的协议,要求供应商只推销它的网页浏览器。这种供应是典型的互销合同,并且也是有意保护微软的善意。假使这些有限数量的供应商进行供应而事实上他们自由支配其它网页浏览器,这一供应对竞争的影响将减为最小。几个月前,那些供应停止了。现在,微软的合作推销商只能被迫以不少于其它相竞争的软件的数量来推销IE(互联网探险家)。
增量发行IE不算抢他人的生意扩张掠夺。微软对windows的所有特性并不个别负责。而且,Netscape对增量发行网页浏览器的举措早已有先例。事实上,增量发行网页浏览器的理由完全是发行商期望从像服务器、相关服务和广告这样的附带产品上创收。
自从windows95发行之后,“桌面”或图形似的用户端口已经成为微软操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桌面”是当消费者和软件开发商购买windows95时所期待获得的东西。“初始屏幕”的需求简直就保存着全部操作系统的诚信。它防止“中间商”似的发行人(包括个人电脑生产商)未获微软授权删除微软桌面(或任何其它性能)或用一些非windows的端口替代它。你想《纽约时代周刊》会允许《华尔街周报》替代它的标题版吗?当然不会。如果生产消费品的厂家不能保证产品对消费者的诚信,商标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我们的经济也会远远地失去活力。
第三,在一次试图以缺乏证据掩盖微软参与的违法“卑劣行为”的辩护后,控诉方引用了几个从数百万页有关微软的内部文件中精选出的词藻华丽的摘录。然而,当谈起这些摘要的来龙去脉,它们远比控诉使他们辩护遮掩更无害。此外,从其来龙去脉上看,摘要甚至还更糟地表明微软想要消费者使用它的上网功能胜过Navigator(航海家)的以及它对用“经济杠杆”调控其操作系统以完成指标感兴趣。但为什么会这样呢?商人们是不会用诸如“杠杆”这样的法律术语。在正规商业用语中,“杠杆”一词的言外之意倒仅仅是赞誉公司在利用固有优势时竞争得手之意。
对微软幸运的是,如今的法院未必就被商人们那带有攻击性的词藻所蒙蔽。在最近几年,一个又一个法院都指出,微软的竞争对手们无论在卖力的优势竞争上还是在参与非法的排斥竞争活动中,都有使用带攻击性的词藻的倾向,试图将根据文件中所透露的一点排斥竞争的行为与傻瓜似的排斥竞争相区别。再说近一点,为了良心和消费者能理解,我们希望要竞争对手们把彼此看成战场上的敌人。
第四,控诉方最有煽动性的证言--是微软想让Netscape同意瓜分浏览器市场--这简直掩盖了事实。在微软承认它会同Netscape在1995年年中讨论的两公司在一些领域合作而在其他许多领域竞争的战略联盟问题的同时,它也承认会议是Netscape安排的。另外,虽然那些会议已成为公众一时炒作的一个话题,但微软突然沦为Netscape的帮凶,要和Netscape瓜分市场,只是在最后几个月内才那样。这个见解看起来易被置疑,就像它以一个竞争者的公敌身份而出现。政府的诉讼是为Netscape的利益而设计的。
最后,证据的分量不足将驳斥那些明显基于辩护而为自己服务的口供。但是,为了你们那些想对(本案)有个了解的人考虑,我建议你们读读1995年加快网络发展步伐会议上公布的记录--Netscape的家事和它如何靠约书亚.奎特尼和迈克尔.斯拉塔奈来挑战微软。明显偏袒Netscape和完全接触Netscape人事(包括起诉书的来源)的作者们,使它在1995年Netscape公司建议书明确和在出于Netscape避免与微软竞争的想法中出现。没有迹象表明微软计划瓜分市场或参加其它任何越过董事级以上的会议。

作为产业政策的反托拉斯
那么,反托拉斯集团只是在一些可怕的误会上抵制微软吗?我们是否可以期待,一旦政府认识到微软对所有被断言的情况--那些实际上至少发生过的情况--都有合法调整之时--司法部和各州将承认他们的错误并转向告发实际上威胁消费者的行为呢?不要指望会这样!毕竟,司法部已对这些可能情况调查多年。我不相信,不相信司法部和各州检察官大致认识到微软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反托拉斯法,他们的目的不是用判例去创造新的法律和通过这一过程在反托拉斯法的保护下扩大法院的调整职权。这恰好不在他们为那个目的而做广告的战略兴趣之列。
除去告诫,他们的真实动机是对政府空前的无法可依祈求慰藉。三个高度规范化的救济留在这些祈祷者心中。
首先,司法部要法院防止微软用它的知识产权阻止“其他人”去更新视屏、对任何微软的操作系统进行次序重组或性能调整。这是在它最糟的情况下必须授予的许可。如果得到了慰藉,不退换将是消费者独有的保护--它可能会说windows在机箱里,但谁知道里面是什么。消费者(用户)和软件开发商对一个完整的操作系统的渴望将会化为泡影。个人电脑制造商和竞争对手们将会在好的有创造性的操作系统上自由地利用微软的巨资成果。这样,为知识产权而投资的动机将会被破坏。
第二,恳切的慰藉会给个人电脑厂家授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上上网的自由权,而且微软将不得不给选择操作系统的厂家一个灵活的折价。谁将最终确定折扣的的大小呢?当然是司法部和法院,这样,政府收回由微软来调价的权力。如果你认为电话管理价高且效率低,就等着法院来为它定价吧。
第三,也许它还是最吸引人的,我和政府并不是说,从某种程度上讲,微软如果想继续将上网功能纳入它的操作系统--并对招徕顾客购买操作系统无多大信心的话,它就必须--“微软也”必须将Netscape的互联网浏览器的最新版纳入操作系统。在政府寻找到一家公司免费地支配一个竞争商的特效产品之前,绝不是这个意思。非常狭隘的“必须装备”主义的确提供了给必需设备的所有者一个慰藉的基石。但司法部已明确表态,它并非想证明微软操作系统是一个必需设备,法院也在知识产权角度避免运用这一主义。再者,就算按“必须装备”主义来讲,设备的所有者也有权享有对被赔偿提供断口的赔偿。比尔.巴克斯特,反托拉斯分会的前任首脑和《美国电信公司法》之父,最近简略引用了一段话作为资证:“选出一家私人公司作为这样一项反托拉斯法救济的对象,是快疯了的表现。”我同意上述这段话......我期待着“快”的到来。
对我来说,这位祈求慰藉的“疯子”是司法部和政府(国会)到目前还在对未试验的法律和经济理论进行考验的结果。微软已经被断言进行一些“排斥竞争的”或“充满掠夺的”被外科手术禁止的试验,这样的试验不止一件。这是所有正在进行的排除光亮测试。法院已用将近25年区分是“排斥竞争”还是“充满掠夺的”的行为。如果用所有其它行为中的一种以垄断大权进行,它将是非法的。如果政府胜诉,轻微的或存在对这一行为有效的情有可原,排斥作用的行为将不再足以节省司法详审和判决的行为。
很坦率地讲,政府的反托拉斯集团是一个试图将反托拉斯法切换到一个广阔的文书以坚持产业政策的勇士。如果消费者作出例如在操作系统上使用综合的、技术优越的上网功能而不使用独立网页浏览器的抉择,这将威胁从而导致市场采用技术或者采用政府己规定的不合需要的标准,政府将运用反托拉斯法重新引导市场。这简直不是法律明文要求做和法律被理解的。事实上,在司法部和各州签署他们的投诉书不到两周之前,请求D.C电路的联邦法院驳回了与司法部的微软存在的法令,不能被认作需要微软允许个人电脑生产商删除或隐藏windows98的上网功能,随着法院的订单被有先见之明地记录在案,对微软强行征税会置“法官与法律于一个不熟电脑设计者欢迎的地位”。显然,政府不会选择“不”作为回答。
政府和各州选择忽视法律已经够糟了。但是,他们也忘了历史的教训。我们不得看得太远以评估自由市场对产业政策在培育电脑产业的改革和技术进步的负面效应。你可以回想一下,那一试验开展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选择了产业政策和政府干预;在我国(美国),我们让市场力为产业定型。尽管20世纪80年代许多人敬畏日本,而美国选择被认为不正确。20世纪19年代证实了在胜败之间,市场的确比政府运行得好。也许当今的司法部当权者的傲慢如此普及以致于他们确实相信--连串的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会在日本专家失败的地方成功并设计出比西海岸的“书呆子(nerds)”更棒的电脑。幸好,对消费者来说,法院是站在政府与其这样一套繁琐的政策工具指责之间的。

什么处于危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