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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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由市、区财政出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融资的下列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以下简称服务作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道路、广场的清扫保洁、冲洗、洒水;
(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
(三)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清掏、管护,居民共用厕所的清掏;
(四)道路、广场、桥梁的清冰雪。
第三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招标人: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三)重点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重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发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
(二)招标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报价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书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服务作业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和规模;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资格审查形式及审查内容;
(五)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的时间、地点;
(六)报名时间以及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
(八)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公告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在工作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无效。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服务作业的实施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送达。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补充、修改的内容进行签收和保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要求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服务作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作业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
(二)服务作业的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服务作业的终止和变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的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将服务作业项目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中标人在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中标人自动放弃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连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撤销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泄漏招标事项或者标底、与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或者收受投标人贿赂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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