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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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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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最近有些地区来文询问,关于中途退伍的战士在地方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问题。经我们同总参动员部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凡服现役不满两年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不满两年中途退伍的战士,在分配当学徒工或熟练工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可以采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抵算学徒期或熟练期的办法,执行其应执行的学徒生活待遇或熟练期待遇,并按期予以提高和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例如,服现役或服现
役加参军前的工龄只有一年半的退伍战士,分配做学徒期限三年的工种,分配工作后的头半年,执行第二年的学徒生活待遇;满半年后执行第三年的学徒生活待遇;满一年半以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又如,服现役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满半年的退伍战士,分配做熟练期为
一年的工种,分配工作后的头半年执行熟练期的待遇;满半年后再执行该熟练工种的定级工资。
服现役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满两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战士,分配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可按第三年学徒生活待遇或一级工的工资待遇执行。
但是,上述分配工作的退伍战士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原则上仍应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内,各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技术培训,并按期进行考核,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以促使他们尽快学会生产技能,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至于服现役已满三年(包括相差三个月以内尚不满三年的,可按满三年对待)或服现役加参军前的工龄已满三年的退伍战士,其分配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以及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1年6月23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
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1种)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下发,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
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订、完善。
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复印件(略)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