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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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农业部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7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是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资金或特定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加强宏观管理,为部门领导决策服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对农业系统(包括农业、畜牧、农垦、水产、农机、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国家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专项拨款,科研、教育、推广等各种专项资金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农业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国家安排由农业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地方政府财政计委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部所属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具有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双重职能。省(区、市)各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审计任务,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同时可根据各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安排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和加大监督力度的原则,对资金数额大、使用涉及面宽的专项资金要列为监督重点,进行经常性审计;对领导与群众关注、关系全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进行重点审计;对投资较多、工程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加强监督和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加强领导、督促和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人员组合符合审计工作需要。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计划内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项目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准确。
(五)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统一审计项目、统一审计内容、统一审计方法、统一审计指标。审计方式一般为就地审计。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全国农业系统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署批准,农业部下达审计任务。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拟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培训审计人员,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二)听取被审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审查账目、凭证、报表、实物,进行实地察看及进行必要的审计调查取证。
(三)被审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账目、文件、资料,接受查询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反映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审计处理意见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审,在审计项目完成后根据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计报告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农业部领导审定后印发各省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
(六)被审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负责专项资金审计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
(七)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单位,在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对其实施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
(八)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结束,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农业部、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投资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投资部门签订的协议(合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农业系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中的主要职权。
(一)了解建设项目研究、论证、立项等有关情况和参加有关会议。
(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积极给予配合。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核算资料和资产,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督促其限期到位;对挤占挪用的资金责成有关各部门和单位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应当上缴的罚没款项,监督其及时上缴。
(七)对配套资金限期内不到位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限期不归还原资金渠道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拨款项或不予安排巩固提高项目和新建项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九)向建设项目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人员守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凡是国家安排有农业专项资金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国家安排农业专项资金数额大的市、县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进行验收。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而未经审计,或审计不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有权不再受理申报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给以保证。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农业部(1990)农(审)字4号《农业系统行业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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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高检发研字(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十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为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决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发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它的颁布施行,对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全面、准确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及每一条款,在办案中正确适用法律。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继续把深入查办《决定》规定的有关犯罪案件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对《决定》中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直接立案侦查: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第五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三、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案情,核查证据,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密切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追缴税款的工作。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注意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问题,予以追究。


  五、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决定》实施前发生尚未处理的案件,应按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决定》实施后发生的案件,应按《决定》的规定办理。
  依照《决定》办理的犯罪案件,其数额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重新规定之前,与《决定》的有关规定不相违背的,可以参照199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决定》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出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经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的主要负责人。其它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三)邀请参加人员:广元军分区司令员。
三、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等,以及上报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重要会议;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议题准备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送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每次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8个。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任免议题除外),事前必须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调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讨论。如协商后仍有分歧,应由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再次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附在《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和审议材料后。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协商研究解决的;
4.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分管副市长缺席常务会议,其分管工作议题原则上不列入该次常务会议。
(四)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时间和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开会前一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一般不超过2000字。会后不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印制;会后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议题承办部门负责校核、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
五、会议讨论要求
(一)议题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主要提议人就议题作说明,要简明扼要。
(二)讨论议题必须集中精力,把握重点,紧扣主题。
六、 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列席单位由正职领导列席会议,正职领导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二)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凡未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七、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市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经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送签印发。并注明“经×年×月×日×届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文件、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五)常务会议新闻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九、资料归档
常务会议的有关资料(议题批件、会议文件、材料、记录、图片、纪要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立卷、归档。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