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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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政〔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住建、交通、水利、市容、规划等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有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市住建、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建设融资计划。

  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等同于立项,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市城投公司名义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批准,向市城投公司下达可研批复,并抄送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审图和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将合同文本等资料及时报送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市城投公司及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资格预审和制定招标文件等工作,市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可能超过概算的,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方案,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概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城投公司确定贷款提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支付意见,市城投公司应当及时审核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一般实行直接支付。

  征地拆迁费用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有关区政府或其他收款人。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市项目审批部门、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汇总报送市城投公司,经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审计后,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市发展改革、财政、投融资管理、规划、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市住建、交通、水利、市容等市直主管部门。其中住建、市容部门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交通、水利、蚌投集团等提出项目的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提出的项目,可按本规定通过市城投公司平台进行融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区、开发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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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保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5〕24号文,现就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以下同)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同于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依法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金融机构因涉及有关案件需要给付款项时,应当予以自动履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金融机构如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当,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利益,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三、今后如发生司法机关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向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耐心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向其上级机关请示。



1996年4月19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7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广州市公路局:
经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长期稳定的专项基金来源。为了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兹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路建设专项基金,由交通部归口,统收统支。按国家规定的予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地发挥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使用原则。
(一)新建和重大公路改建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一般公路改建工程(包括对原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规模。
(二)合理地使用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贯彻“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包括国家予算内投资)。
第三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使用范围
(一)国家重点补助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包括疏港、公铁分流、能源运输及国道断头公路等)、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二)适当安排补助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三)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用于承担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增加的开支。
第四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即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报国家计委审批,并抄报交通部(跨两省或多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型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联合或交通部牵头、协调、归口上报国家计委);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自行审批,并抄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交通局或特别指定的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建设项目具备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列入计划的条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尚须按规定落实铁路部门应承担的工程投资),并相应列入省、区、市的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报交通部核备;
(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规模,确定建设项目的基金投资补助额和年度补助额。
(五)建设单位务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建设项目本年度计划调整意见及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交通部和国家计委。经交通部商国家计委同意进行年度计划调整;经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列入下年度国家建设计划。逾期未报而造成损失或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列入年度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审定后,由交通部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所需的三大材料,由交通部酌予补助。具体数量,将视每年筹集、落实情况,纳入交通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其可能发生的流动资金和予付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及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按照国发(1983)147号规定用于公路建设(包括配套的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第十一条 交通部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经常督促、检查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等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随时报送交通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