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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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八条 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为老人节。
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赡养人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对赡养协议要求公证的,公证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市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或者由老年福利院供养;农村的,实行五保集体供养制度,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镇)统筹费中列
支,也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
第十三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丧偶、再婚,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按照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二)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七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三)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四)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发给长寿补贴金。
(五)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配偶或者赡养人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六条 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
(四)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按照规定持证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展各项老年事业。
老年公寓、康复医疗机构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居民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城市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应当把老年人活动场所按一定比例纳入规划范围。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文化、体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项目。
鼓励社会各界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各项建设配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优惠。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发展费;水、电、暖、煤气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讯收费
给予优惠。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老年服务项目的性质,不得将老年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等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重视、鼓励老年人发挥专长,参与社会活动。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龄问题的研究,采取相应对策,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制止、调解、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支持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老年人住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迁出;擅自改变老年人住房产权或者租赁关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恢复老年人的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并追偿给老年人造成的损失。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办理变更老年人住房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手续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追回其免交的全部费用,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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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2004年我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请各单位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我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
我委收到备案文件和备案材料后,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以便项目单位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仍按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857917661846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入世与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研讨论文”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警察组织与成员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建设先进的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作为泉州公安机关,还应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警察文化 科学发展观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警察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为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而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与管理活动。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主体的警察组织与作为警察组织主体的警察成员的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法律机制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机制与国际接轨,政府职能的转变,时代的迅猛发展,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对警察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技能素质、体能素质等各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对于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素质以及与入世后社会发展相适应水平,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先进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治安行政与刑事司法职能和各项管理中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了解、理解、信任与合作,塑造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良好形象的管理活动。而先进警察文化则是指人民警察在自己悠久辉煌的历史进程中,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创造的自己独特的行业文化,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为基点,在公众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形象,以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在公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获取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促进自己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利于各种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就此而言,在警察公众关系中,不管是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或是协调警察组织内部之间、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之间、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还是在警察组织活动中信息采集传播、宣传、咨询等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先进警察文化给予的推进和支撑。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打胜仗的。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没有先进警察文化的推进和支撑,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新型的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不可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因为警察文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更是一种承传,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警察组织为对象,以提高素质的核心,以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也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着力建设这样一种先进的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警察组织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增强警察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改善警察组织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队伍形象。只有在这种先进文化氛围下的警察组织,只有这种先进文化培育下的警察成员,才能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促进警察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类文化,历来是各民族国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内外文化的交流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警察文化,它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遵循社会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固有规律进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公安机关和民警综合素质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长远发展相适应,与我国入世以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相适应,着眼于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深化和发展。警察文化的提出和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警察队伍走向人文管理的深化。它更注重的是对职业习惯和情操的养成教育。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的基本原则,强调在人的因素中,哲学信仰、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警察文化中的精神因素在公安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中处于主导作用。认为除了通过必要的组织、制度规章等手段对人实行硬性的管理外,同时更要采取启发、诱导、对话与示范等方法对人进行软性管理,以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民警共同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主体意识、形象意识,增强警察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归根到底是通过文化的熏陶,在无形中陶冶和影响警察的修养和素质,促进警察的全面发展,并且为这个目的创建一个适宜的氛围。奉献、学习、智慧、勇敢、牺牲,这里所蕴涵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行为特征、价值观念、心理特征,是只有警察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应该是先进警察文化的主流。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民警,以优秀的作品鼓舞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影响民警的人生观,改造民警的世界观,抒发他们对警察事业的崇敬之情,激发他们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和建功立业的事业心,揭示他们对民热情,嫉恶如仇的内心世界,展现他们在工作中勇敢无畏的真实感人的事迹,体现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体现当今先进警察文化的神奇魄力。在公安队伍建设和建立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中发挥更为突出的支撑和推进作用。
三、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
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先进警察文化要在构建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全面提高警察素质中,切实发挥支撑作用,必须打开视野,拓展空间。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既彰显个性又兼容并蓄,大力推进观点创新,体系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使之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一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创新是文化发展不可分割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继承的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创新又是继承的发展,离开了创新的继承就意味着停滞不前。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一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织部分的警察文化,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弘扬其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成分,有益于后人前进的因素,如“行已有耻”、“知耻近乎勇”的明耻品格;“砥节砺行”、“舍利取义”的道德修养;“高节不屈”、“尽忠报国”的浩然正气;“当说必说,激浊扬清”的求真态度;“忧国忘身”、“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胸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理想追求等等。同时也要继承公安机关在长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笃定理想,永葆本色,对党忠诚的崇高品质,牢记宗旨 、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忠于职守、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英雄胆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崇尚科学,睿智大气,健康向上的文化气质。还要善于从近几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大讨论”、“大练兵”的活动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中挖掘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的崇高思想、价值观念、行为特征、管理方法,使先进警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继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得以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二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立足本国与学习外国相结合。一方面,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警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文化分支,天然地具有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基因,无法避免地会带有以东方管理文化为背景的色彩。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在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中国,自觉融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使之置身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大背景。要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周易》、儒家、道家、释家、兵家、法家有关管理思想和方法的合理成份,将其提炼加工成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的文化理念。如“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三为”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准则,倡导人生健康、成功、自在,实现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和谐一体。提倡“以德为先”思想与“以德治国”方略的内在统一。在现阶段,要将警德教育与警德实践结合起来,用任长霞的品德、精神、人格、正气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更好地接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推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赋予人文管理理念予新的内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东西方文化相互交融的空间和领域日益拓展,东方管理文化也在不断地兼收并蓄西方管理核心内核的开放系统,使之的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因此,建设先进警察文化,还要继承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善于借鉴国外警察的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随着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增多,国外警察有许多成功之处是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如在素质建警强化训练,减少和避免警察的伤亡方面,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强化社会防控机制方面等等。我们要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交流的同时,不断延伸自己的文化触角,拓展自己的文化视角,扬长避短,在吸取国外警察优秀文化的丰富营养中提升自我、不断发展。
三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彰显个性与兼容并蓄相结合。由于警察工作具有开放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警察组织在履行职责开展警务工作和组织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中,一方面积极建设发展自已独特的行业文化——警察文化,并向公众展示出警察文化的独特风姿。另一方面也在与其他行业、部门的交往中,受到其他行业、部门文化的影响。因此,建设发展先进警察文化,不仅要坚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与其他们的行业、部门文化甚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协调。善于从军旅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等其他行业文化中吸取富有各自特色和时代性、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警察文化的最新成果,为警察组织的机制改革、内部管理、形象塑造注入新的社会因素。为进一步提高警察素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军旅文化中“一切为打赢”“科技练精兵”和企业文化中的效益观、质量观、诚信观等,与警察文化中“破案是硬道理”、“科技强警”、“警务成本”、“执法质量”、“服务承诺”等,既各有特色,又相互包容,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此外,我们还要不断扩大视野和知识面,注重从哲学、管理学、行为学、传播学、信息学、心理学、社会学中学习掌握有助于警察组织和成员树立正确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丰富良好的精神内涵、养成高尚的行为品格的相关知识,为警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
四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警察文化以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作为一种强调警察行业个性的新的管理理论,警察文化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在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时,更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科学务实和开拓创造精神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既要认真学习外国、外地区好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理论,又要善于对本国、本地区长期以来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理论成果,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决不能搞出脱离实践的“玄学”式的学术研究,满足于对概念和原则的理解、背诵,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既要研究警察文化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实际,立足于中国入世后的具体国情,立足于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客观实际,立足于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性地进行新的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的路子。
四、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泉州是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改革开放的前沿,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部枢纽。几年来,泉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高扬科学风帆,以大泉州文化的弘扬和创新,撬动大泉州经济、塑造大泉州城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精心打造泉州文化品牌,着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快发展广电卫生体育事业,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古闽越文化、中原文化、海洋文化交融、铸造下形成的宽容、开放、进取的泉州文化风格,与新时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代精神结合起来,既彰显文化个性,又唱响时代旋律,特别是大力弘扬“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为泉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动力。作为泉州的公安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泉州实际和新的实践,不断创新,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一是发挥泉州东西文明交汇海港的优势,学习和借鉴外国、外地区警察优秀文化成果。作为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古泉州胸襟博大,容纳性非常强。泉州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在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中具有历史优势。此外,泉州作为旅港、澳、台和旅居东南亚侨胞的重要祖籍地,在与海外的文化交流中又具有“血缘亲、史缘久、文缘深、语缘通、神缘合、俗缘同”的“六缘”特色优势。近几年来,泉州警察在参与国际维和警察、查破刑事、经济、毒品大案时不乏有与外国、外地区警察合作的经典范例,在开展其警务活动的同时也加深了泉州与外国、外地区警察的相互了解。泉州警察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这些历史优势、“六缘”优势以及加强与海外警察交流合作的优势,做好学习海外、文化兼容这篇文章。
二是发挥泉州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泉州人素以“敢拼、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著称。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公安事业与泉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一样,发扬“爱拼才会赢”的精神,敢立潮头,积极探索,勇于改革,为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刑侦体制、社区警务、社会防控的改革和探索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例。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必须将“晋江刑警”精神、“24小时值日侦缉制”、“凤里派出所经验”、“大型文化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网上追逃”、“市区治安防控”、“五度修养”等新的经验、新的理念和管理模式,提炼升华为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内涵。
三是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的优势。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泉州的民营经济十分发达,泉州警察组织在借民力于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上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十厂十店联防,厂企联防、保安联勤,“治安契约化、联防公约化”,出租私房有偿托管,在车辆上安装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社区大力推广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多媒体电视监视系统、店铺联网防盗报警系统等等先进的技术防范手段,促使治安防范迈向现代化、网络化、高效化的全新格局。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应继续在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优势上下大手笔、做大动作。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向公众展示警察良好的文化素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赢得更多更大的民力,为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的区位优势。最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不仅包括福建这一主体部分,还覆盖粤东、浙南、赣南等经济协作区域,成为辐射赣、鄂、湘和浙南、粤东的华东南地区的对外窗口。作为位于这一经济区中部枢纽的泉州,其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文化建设势必在与区域内兄弟地区的警察组织加紧警务合作交流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实现信息同享、环境同治。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要善于发挥这一区位优势,立更高站位、更高起点、更高平台,在警务交流合作的同时,博采众长,学习兄弟地区各自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经验成果,提高吸纳与消化、生成与创新能力。同时也向世人展现泉州特色警察文化的风格和气派。因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全面繁荣,是一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繁荣,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包括社会主义先进的警察文化是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①孙永波.加强公安文化建设塑造新时期警察精神,《人民公安报》2003.10.18
②傅是杰.用先进文化培育新型人民警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