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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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75号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会计核算科目说明(略)


安徽省财政厅 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遵循简洁、高效、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资
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实施合同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是基本核算单位。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财政扶贫项目,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抵扣非财政扶贫资金,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除省、市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按一定程序,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条 扶贫办、计委、财政部门是扶贫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计委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同),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阶段性扶贫工作重点,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标准文本、编制项目计划。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计划,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它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跨年度续建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计划。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财政部门报账。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通过招标、投标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等。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
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资金。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五)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扶贫资金报账人要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机构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附表)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部分的10%)。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六)。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报账申请单”,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期间工程存在非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报账人向财政部门报账时应出具以下有效报账凭证: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各县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二)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四)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附表三)、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单和其他有效支出凭证。有效支出凭证包括:经办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章等内容;拼盘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拼盘资金足额到位凭证;进村入户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分为三级。
一级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
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二)负债类科目: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
收入。
二级科目:以工代赈、发展资金、本级发展资金、利息收入、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生产发展、科技推广及培训、社会发展、项目质量保证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级科目: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名称设置。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财政局在季度(含四季度)结束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二)及使用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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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应有名誉权
               杨涛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 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闪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实施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个案来源:
(一)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
(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需求实施监督的违法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机构)办理个案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对第五条所列个案的材料,主办机构认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函,或者转交下级人大常委会办理,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处理情况;
(二)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交换意见;
(三)经交换意见未取得一致的案件,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是否应当监督的决定。
第八条 对第七条第(三)项所述个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监督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具体行政或者司法行为的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具体行政或者司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三)对案情重大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成立的调查组的成员,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作好调查笔录;参加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
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个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组查阅有关材料和借阅有关案件的卷宗,应当按规定办理借卷手续;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案,认为具体行政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限期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的规
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中,可以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询问、质询。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被监督机关认为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工作中作出的决定不适当或者不正确,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作虚假报告、虚假答复和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依法办理的;
(三)对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造成错案的。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三)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被处理的人员,如不服人大常委会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申辩或者申诉。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违者按其情节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8日